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賴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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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到教導所接受教導。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及認為判刑不當,提出上訴。後來上訴人決定放棄裁決方面的上訴,祇要求本席考慮判刑。

Case No.HCMA 42/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42/2001

HCMA4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00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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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賴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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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5月29日及6月15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1年6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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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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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到教導所接受教導。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及認為判刑不當,提出上訴。後來上訴人決定放棄裁決方面的上訴,祇要求本席考慮判刑。

2.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上訴人祇有15歲,以往無犯事記錄,但這是一次「惡毒」的襲擊。案件涉及上訴人跟隨其他人士,襲擊一名獨行女子,引致她身體嚴重受傷。在判刑前,裁判官曾要求得到感化官報告及評估小組的意見。雖然感化官建議感化,但裁判官認為教導所令更為適當,主要是因失學的上訴人與三合會人士有關係,又沒有悔意。

3.本案中的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被打致肋骨折斷。裁判官認為受害人沒有認錯上訴人,他亦有份參與傷人。即使上訴人祇是從旁的參與,沒有親自動手打人,但在這種情況下,對上訴人而言,教導所令並無不妥。

4.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提出裁判官太側重於上訴人沒有悔意,而忽略了其他的求情因素。本席並不同意律師的所有論點,但本席注意到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得到學校伯裘書院的特別安排,繼續學業。副校長亦寫信向法庭報告上訴人的表現有進步。為了進一步了解上訴人的情況,本席要求感化官對個案再進行評估。

5.本席在閱讀過有關報告及考慮到代表律師提出的論點後,決定接納代表律師的要求給予上訴人最後的自身機會。理由如下:

(一) 上訴人主要是因為失學後無所事事,結交上不良份子,最終涉入此案;

(二) 上訴人重返校園後,行為似乎有所改進;家人亦已知道問題的嚴重性而加強對上訴人的關懷及看管;

(三) 上訴人依然是年輕,雖然身犯重案,但如果他在這次案件後真能循規蹈矩,努力向學,本席可以給他一次機會。如果上訴人依然不知悔改,再走岐路,法庭亦有權撤銷感化令,從新再判。

本席重申裁判官原本的判刑絕無不妥之處,但考慮到本案在判刑後的發展,本席決定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上訴人18個月的感化。上訴人已同意接受。當然,上訴人要遵守報告裏所建議的特別條件。另一方面,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在學校成績其實絕不理想。在這方面,本席亦已向上訴人發出警告,要在學業上有實質進步,不能用學校作為逃避教導所的工具。本席會要求感化官對上訴人服感化令的進展向法庭作報告。上訴人要在本年8月13日早上親身出席作回應。

6.基於以上原因,上訴批准刑期方面的上訴。教導所令擱置,改判18個月的感化。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何和禮律師行轉聘郭棟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