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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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共12個月的監禁。第一條控罪8個月,第二條控罪亦是8個月,但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的8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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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73/2000 HCMA7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7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185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15日及2000年8月31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31日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鄺明月被判兩項罪名,分別為 :
2.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共12個月的監禁。第一條控罪8個月,第二條控罪亦是8個月,但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的8個月同期執行。 3. 本案所涉及的是二仟多隻電視遊戲唯讀光碟,及十多盒電視遊戲盒帶。 4. 對於本案的判刑過程及理由,裁判官已在判刑理由書中作出清楚的交代:
5. 在上訴人所提出的各項理由中,本席認為有一點是要特別關注的。裁判官似乎是依據感化報告中的資料去"懷疑"律師在求情時的講法。當然在一些無關痛癢的事情上,裁判官不需向辯護律師要求澄清。但在本案中,裁判官似乎是因為"懷疑"上訴人聲稱受男友擺佈的說法,才決定判上訴人監禁。本席認為,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比較妥善的做法會是由裁判官先向代表律師提出其疑問,好等辯方能夠作出回應,甚至傳召証供,以便澄清判刑的事實基礎。 6. 但正如本席指出,本席要考慮的問題是本案之判刑是否在原則上犯錯或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裁判官對這類案件判處監禁是適當的刑罰。但如果裁判官接納上訴人真是被誘導而替其不負責任的男友看店的話,再考慮到上訴人非常良好的背景來看,12個月的監禁可以說得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裁判官不應只因“懷疑”而去否決求情中所提出的某些依據。 7. 在考慮過後,本席判上訴得直,刑期改為每項罪名都是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本席要特別指出本案情況比較特殊,這個刑期絕對不應被當為是帶有指引性的決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卡永利,湛耀強律師行楊若全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