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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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羅衡山在裁判法庭承認了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38(1)(d)條,被判監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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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36/2001 HCMA13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STCC8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3月27日 裁決日期:2001年3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羅衡山在裁判法庭承認了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38(1)(d)條,被判監18個月。 2. 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要求減刑。他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家中年老雙親身體不適,需要他照顧,家中的耕地需要他耕種。 3. 上訴人自1996年起,每年都有偷渡進入香港紀錄,已先後四次干犯同樣罪名。上一次是在1999年12月29日,上訴人因同樣罪名被判17個月監禁。上訴人今日聲稱以後不會再偷渡來港,但從以往情況看來,此言並不足信。 4. 上訴人今日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重複當日認罪的時候他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了無新意,本案亦沒有任何人道理由,令本席需要把刑期更改。裁判官在判刑前,經已考慮了有關的案例,並以蘇文景(譯音)一例為量刑標準。 5. 本席認為今日上訴人的上訴毫無理據,費時失事。本席曾考慮把他已服的刑期扣減,並不得計算為已服刑期,但最終認為18個月刑期經已足以反映上訴人行為的嚴重性,因此本席駁回是項上訴,並維持18個月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