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溫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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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溫浩文於2001年7月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年6個月。本席於本年5月28日,給予被告人許可提出上訴以推翻定罪。現他根據許可進行上訴。

Case No.CACC 298/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98/2001

CACC29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9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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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溫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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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26日

宣判日期: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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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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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溫浩文於2001年7月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年6個月。本席於本年5月28日,給予被告人許可提出上訴以推翻定罪。現他根據許可進行上訴。

2.控方案情如下:1999年11月26日,受害人計程車司機羅錦華在灣仔接載到被告人和三名男子到西環一公園,到達後,其中一男子叫他駛至西祥街一處較幽暗的地方。在該處有人從後面指嚇受害人。受害人知道這是搶劫,於是將身上財物及車上的硬幣交出。其後又有人從後面襲擊他,他於是反抗,該四名男子便隨即逃離現場。

3.在此同時,一名姓鄭的証人見四名男子從西祥街跑出,走上一輛小巴。當小巴駛過証人面前時,証人見其中三人在車上俯首而坐,但仍東張西望。其後証人將其所見向到達現場的警員報告。警員將小巴截停,其後將包括被告人在內之四名男子拘捕。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找不到任何涉案的証物,但在其中一男子攜帶的袋內搜出一把刀,在另一男子身旁則搜到一些硬幣。

4.其後羅錦華在認人時,認出被告人是他接載的其中一名男子。作証時羅錦華同意被告人在整個搶劫行動中,都沒有任何舉動,他更不能確定叫他把車駛到幽暗之處的人是否是被告人。

5.被告人承認他是與被捕的其他三人一同登上羅錦華的計程車。之前他們曾議定到"的是高"玩樂。他聲稱不知道其他人後來會犯劫案,直至車子在西祥街附近停定後,其中一人取出水喉鉗,他才意會到那是搶劫行動。但是他並沒有參與實際行動,反而他立刻下車走到電車路登上一輛小巴。不過,其他三人不久後便隨著他登上小巴,他沒有理會他們。其後警員把他們四人一同拘捕。

6.原審法官不接納被告人所說,他認為被告人見到有人拿出水喉鉗時,毫無一般人應有之"突兀、詫異、驚惶、憤怒等"情緒表現。當他見到其餘三人登上小巴時,也沒有"半句質問或埋怨等語,只是有不相理睬"等表現。該等表現是不合符常理的。原審法官又質疑被告人在搶劫發生後,為何不趁機下車離開以免受到牽連。原審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說法牽強。

7.原審法官在他的判案書稱:

"被告與匪邦為伍,對行劫一事,只知情、不知情兩個可能性,且二者互相排斥,其中絕無含糊餘地。換言之,本席一旦質疑被告所講,認定乃一片謊言,那將其入罪亦理所當然。"

8.其後,原審法官又說:

"單以上三點,被告之說法就應遭摒棄,被告就當入罪。"

9.從以上節錄的原審法官判案書片段,明顯可見,原審法官是根據兩點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1) 被告人當時是與其他劫匪在一起。

(2) 他不相信被告人的說法,所以他認為被告人對搶劫是知情的。

10.代表答辯人的冼大律師在她的陳述大綱,非常公正的表示原審法官的判決,在法理上,有可爭議的地方。冼大律師指出原審法官指被告人的說法牽強的結論,是沒有事實基礎支持的。因為原審法官沒有說明他是基於那些証據認定被告人知道發生搶劫後,沒有常人應有的情緒表現。而且被告人在小巴上不在外人面前與劫匪討論剛發生的劫案,也不能說是不合符常理。

11.本庭認為,雖然案發時,被告人是與其他劫匪在一起,但沒有爭議的事實顯示被告人沒有參與搶劫行動。控方証據亦無顯示被告人事前與其他劫匪有協議進行犯案又或者被告人置身案發現場與其他劫匪在一起,目的是意圖在有需要時隨時加以協助劫匪,而劫匪亦知道被告人在必要時會出手相助。在此情況下,單憑被告人當時在場的証據,是不足以証明他是參與搶劫的一方。

12.本庭認為原審法官不能只基於被告人在案發現場,及被告人對他在現場的解釋屬乎牽強及不合理而裁定他對劫案知情,繼而裁定他有罪。

13.原審法官在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証供後,並沒有分析或裁定控方的証據是為他所接納。這樣看來,原審法官似乎是認為他一旦拒絕了被告人的証供,接納控方的証據是必然的事。本庭認為原審法官這樣處理控辯雙方的証據,確實已忽略了舉証責任在控方的原則。

14.基於以上原因,本庭認為定罪不安全及不穩當。本庭接納上訴,推翻原判,擱置刑期。

(梁紹中) (胡國興)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