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德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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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德昇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盜竊罪名,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官定罪的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Case No.HCMA 191/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91/2001

HCMA19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9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ESCC1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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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德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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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5月23日

裁決日期: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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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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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德昇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盜竊罪名,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官定罪的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 控罪指稱上訴人在1999年9月3日,在灣仔告士打道商業登記署,偷竊現金2,250元,該款項是一位姓鄺女子的財產。

3.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的時候是由今日負責上訴的鄭大律師代表。本案的控方證供並沒有爭議。本案受害人鄺女士在案發當日替她的外婆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呈交長者豁免收費申請。上訴人是商業登記科的職員。上訴人在當日接見了鄺女士並向她解釋有關程序,其後鄺女士把現金2,250元交給上訴人作為繳交商業登記費用。當時上訴人並沒有依例發給收據,只著鄺女士回家等候申請結果。同月20日,稅局通知鄺女士豁免收費申請已被接納,並著她帶同付款收據到商業登記科辦理退款。但因當日上訴人沒有發給收據給鄺女士,她的家人便在9月22日向稅局投訴。經調查後,稅局人員從檔案中得知有關該項2,250元的費用剛在9月22日以現金在庫務署二樓櫃台繳付。

4. 稅局高級職員先後在9月23日和10月8日接見被告,上訴人當時聲稱對鄺女士的投訴和有關事件全無印象。

5. 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自辯。他在案發時並無犯罪紀錄,案發時已在政府部門工作了27年,其中9年在商業登記署工作,他當時的職位是助理文書主任,主要工作是在櫃位處理繳費事項。他承認在9月3日收取了控罪中所指的2,250元,理由是雙方雖然是初次見面,但他已當鄺女士作為朋友看待,並向鄺女士表示他可以代她繳交款項。但上訴人收取了鄺女士的現金後卻忘記了此事,直至9月10日他才記起需要和鄺女士繳費,於是他在當日早上8時30分便在署方電腦印出了鄺女士應繳單據的副本,準備代她交款,但其後不知因何又再次忘卻了此事。

6. 在9月22日,即鄺女士到稅局投訴的當日,上訴人聽到同事說署方的繳款紀錄不符數額,他才醒覺還沒有代鄺女士繳款,所以他便立即往大厦二樓公眾人士排隊的櫃枱,以現金繳清費用。上訴人解釋他在兩次被上司接見的時候,他曾聲稱當時對此事沒有印象,理由是他恐怕事情後果嚴重及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因此才對上司說謊。

7. 上訴人傳召了3位辯方證人,3位證人向法庭聲稱他們都曾經交予現金給上訴人作為繳付商業登記的費用,他們對上訴人十分信賴,並認為上訴人是一個樂於助人和熱誠的人。

8. 本案唯一爭議點就是上訴人在收取鄺女士的現金的時候,是否有不誠實的意念。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清楚列明這點是本案的重要關鍵。

9.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聲稱裁判官錯誤理解本案的證供,他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過往的良好紀錄,本案的證供並不能支持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時是有不誠實的意圖 下,盜取了鄺女士的金錢。

10.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8頁,裁定了鄺女士和其他控方證人都屬誠實可靠,並對事件的經過能夠清楚和準確地向法庭描述。他又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11. 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聲稱當日只和鄺女士交談了20 - 30分鐘便把鄺女士作為朋友看待,並自告勇代她繳交款項。再者,他亦不能接納上訴人聲稱他接二連三忘記了代鄺女士交款。裁判官又認為上訴人在9月22日自知東窗事發,立即以現金繳付有關款項,並且要在公眾人仕的櫃位繳交款項,這顯然是事件快要被當局揭穿,上訴人才急切作出補救行動。

12. 本案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基於他在本案不受爭議的環境證供上作出了唯一合理的推斷,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

13. 從裁判官列舉的各項理由,他是基於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上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在9月3日偷取了2,250元,其後因鄺女士向稅局投訴,上訴人才在9月22日交清款項。

14. 裁判官在審訊時,目睹控辯雙方的證人和上訴人作供時候的態度,他拒絕接受上訴人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一般來說,上訴法庭在原審法官在證人是否可信的問題上作出的裁決,絕少會作出干預,本席在本案中亦不例外。

15. 裁判官在審訊時已充份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供和證據,本席認為本案有足夠證供和證據支持裁判官作出的推論和定罪的裁決,上訴大律師對裁判官的批評,全部不能成立。

1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是項上訴,並維持定罪的裁決。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代表

上訴人: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委托鄭從展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