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佈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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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10月28日,上訴人於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原審裁判官聽取了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求情後押後判決,以待取得有關上訴人背景的報告及醫療報告。被告當時稱她已懷有身孕。

Case No.HCMA 1264/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64/2000

HCMA 126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264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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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佈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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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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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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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10月28日,上訴人於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原審裁判官聽取了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求情後押後判決,以待取得有關上訴人背景的報告及醫療報告。被告當時稱她已懷有身孕。

2. 於11月7日,當集齊所有報告後,得知當時上訴人並沒有懷孕。裁判官考慮所有求情陳述後,判上訴人就是次控罪監禁6個月。上訴人於較早時的另一案中,被判3個月刑期但暫緩2年。由於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再犯事,故裁判官將3個月刑期判分期執行,監禁刑期合共9個月。

3. 上訴人現上訴,要求減刑。她說刑期過重,所持的理由其實已被原審裁判官加以考慮。主要是她和兒子及丈夫兩地分隔,她希望盡母親責任照顧兒子;另一理據是她的胸口內有一腫瘤,現並不清楚是良性或是惡性,希望可以早些出獄接受治療。

4. 首先,根據上訴庭在蘇文景一案所作的指引,凡涉及「非法入境」罪行,如干犯者認罪的話,通常會被判監禁15個月,如有前科者,更可以用高於15個月作判刑起點。上訴人雖然承認控罪,但以前曾干犯同類罪行,即不久前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那案件。

5. 很明顯,上訴人不是初犯。在這案件審訊時裁判官已經考慮了上訴人所述的理據。對於上訴人因為想來香港照顧兒子,不想兩地分隔這論點,法官已接納為人道上的理由。就今次的判刑,已經將刑期判為6個月,而不是一般的15個月。至於被告人稱她患有腫瘤,上訴人未來香港前,已知道自己有這情況。因她對裁判官說她在國內已接受中醫疹治了16個月。根據先例廖志平一案,被告是明知自己身體有事,仍然選擇來香港,所以在這方面,並不足以構成人道理由而獲得減刑。

6. 綜合以上各點,裁判官經考慮後判上訴人監禁6個月,已是格外開恩,所以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據干預裁判官所判的6個月刑期。至於另外的3個月,上訴人自己也坦白同意在法理上,她因在緩刑期間犯事,她是沒有任何的理據支持毋須執行那3個月的監禁。很明顯,裁判官當時判上訴人監禁3個月,並須要和另外6個月的監禁分期執行,是絕對正確。在總刑期來看,並不是一個過長的刑期,而令上訴庭可作出干預。

7.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原審裁判法官所判的刑期並無不妥,上訴人之上訴被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出席: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佈碧娟,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