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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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於2000年1月9日大約下午9時27分在鴻圖道59號外面,致使/允許汽車FJ8498停放於該道路上,以致該車停放的位置或在當時的情形或情況下,相當可能對該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使用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險,違返了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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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278/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78/2000

HCMA 127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278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0年第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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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麗冰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宣判日期: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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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票控於2000年1月9日大約下午9時27分在鴻圖道59號外面,致使/允許汽車FJ8498停放於該道路上,以致該車停放的位置或在當時的情形或情況下,相當可能對該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使用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險,違返了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4條。

2. 而上訴人在上述違例事項發生時,是上述汽車的登記車主,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需繳付定額罰款320元,附加罰款320元及堂費800元,合共1,440元。上訴人現就該項裁決及罰款提出上訴。

3. 在審訊時及上訴時,上訴人並無委托律師代表出席。控方主要証據是來自警員52258及他繪晝的一張草圖,是控方証物一號。這位証人說在當天,在上述案發日期的時間及地點,他觀察到停泊於鴻圖道59號,鵬光工業大廈門外的FJ8498,約半分至一分鐘。他發現車內沒有人,FJ8498所停泊的位置是會阻礙駛出或駛入鵬光工業大廈停車場汽車司機的視線。

4. 上訴人自己亦選擇上台作供,上訴人作供時指出,在上述案發日期、時間及地點,他的FJ8498在停泊在鴻圖道61號,而非在59號門口的鵬光工業大廈門口。上訴人提供了兩張照片程堂的,這兩張照片是編為辯方証物一號。是拍攝他的車當時泊在61號門外。

5. 上訴人今早提出有七項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一至三是大致相同,指出控方沒有提出足夠的証據,他的車停泊在這位置是會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使用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6. 裁判法官已小心分析過所有的証據後,最後接納了控方第一號証人,即是警員52258所說的。至於上訴理由五及六就控方已經在答辯書說明在Van Hing Transportation Co. Ltd. v. AG [1980]一案中,Silke J曾在判詞中說過:

"It is beyond doubt that any occupation of a part of a road which interferes with people having the use of the whole of the road is obstruction. That itself is not an offence for what we have to consider here is: was the presence of the vehicle likely to cause an unnecessary obstruction."

7. 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即上訴人泊車的位置,是會阻礙駛出或駛入鵬光工業大厦停車場汽車司機的視線內,所以在法律上是覺得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今早上訴人有提出法庭在審訊的時間有舉出很多例子,關於飛機撞飛機及其他等。但是這點本席覺得裁判法官當時想解釋給上訴人聽,關於obstruction的定義及原因,並非構成他最後決定上訴人的車究竟是否造成障礙。

8. 上訴理由四是,上訴人說這位警員作供時用影印本來恢復他的記憶關於當日事件,因為警員已經解釋了是他的記事冊當時不在他的身上,因為有另外一單案件,他記事冊給了有關控方,所以他當日沒有記事冊在身,但有份影印本,裁審法官准許這位証人用這影印本來恢復他的記憶。本席認為這個沒有不妥之處,所以本席小心閱讀過本案的錄音謄本和裁判法官所提交的裁斷陳述書後,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原審裁判官並沒有犯錯。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官的裁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9. 至於刑罰方面和罰款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未曾考慮刑罰之前,一定先詢問上訴人有否求情說話之後,才考慮罰款多少。因為他忽略了這個部驟,本席認為是程序上不妥,所以有關今早上訴人上訴刑罰和罰款方面,上訴得值。原有的判罰撤銷。罰款方面,押回

原審裁判官面前,再讓他考慮罰款的。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曾偉强,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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