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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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其他五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罪名不成立,但犯了「處理贓物罪」,罰款3,000元,上訴人不服判决及刑罰,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但在上訴時上訴人並無委託律師出席。

Case No.HCMA 135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56/2000

HCMA135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HCMA1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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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李廸威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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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宣判日期: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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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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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其他五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罪名不成立,但犯了「處理贓物罪」,罰款3,000元,上訴人不服判决及刑罰,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但在上訴時上訴人並無委託律師出席。

2. 控方主要証據是來自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即控方証物2號。在審訊時上訴人提出反對控方証物2號的自願性。法庭以代替程序聽取了會面紀錄的証據。控方第2証人是警員49877,於2000年6月8日晚上22時13分,向上訴人取了一份在警誡下的會面紀錄,即控方証物2號。在開始會面前,他亦把一份拘留人士通知書,即控方証物1號,交給上訴人,知會他的權利。

3. 控方第2、第3及第4証人全部否認有向上訴人作出任何不當的手段或恐嚇的說話。上訴人在選擇上台作供時,陳述了他在錄取控方2號証物的經過,他說由於他在1992年至1995年在英國唸書,所以他簽口供紙時,看不懂控方証物2號的內容。他當時很疲倦,亦担心他的弟弟會被警方控告,所以簽了控方証物2號。上訴人回家後才發現控方2號証物一部份的答案不是來自他的,上訴人指原審裁判法官似乎太輕率地相信控方証人而判他罪名成立。

4. 本案主要重點就是控方証物2號的自願性及真實性,在考慮過案情及分柝過証據後,裁判法官最後接納了控方的証據,而判上訴人「搶劫罪」不成立,但判他一項屬原先控罪的交替控罪的「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這是裁判法官在聽取各証人的証供後及分柝証據後的裁决,本席經閱讀過審訊紀錄和裁斷陳述書後,認為原審法官並無在法律或程序上犯錯,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之决定。

5. 至於罰款方面,3,000元罰款其實並不算過重,所以本席不會作出干預,罰款維持原判,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李迪威,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