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兆康 訴 Megastrength Security Service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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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4月9日撤銷其覆核申請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其申請。現將判決理由記述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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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32/2001 HCLA3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1年第32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0年第539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1年6月6日 判決日期:2001年6月6日 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 1.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4月9日撤銷其覆核申請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其申請。現將判決理由記述於後。 案件背景 2.申索人與被告公司於2000年4月13日簽訂一份「臨時僱傭合約」。按該合約,被告公司僱用申索人為保安員,時薪25元,每天工作12小時。合約期由2000年4月14日至6月30日,期間被告公司會因應人手調動安排申索人上班,如沒有安排工作則不須上班。 3.申索人在2000年4月14日到職。他在5月16日當值期間因工受傷。為此事申索人已向勞工署申請辦理工傷賠償,有關手續在6月份時仍在進行中。申索人在6月5日被派往將軍澳區工作。在6月7日下午,申索人因借用工作地點的電話與被告公司的客戶發生爭執,其後申索人更報警求助。被告公司的策劃部經理梁先生經到場瞭解情況後,指示申索人先行下班離去,梁經理同時表示稍後如有合適的工作,會與申索人聯絡。惟是此後直至6月30日合約屆滿時,被告公司並沒有再聯絡或通知申索人上班工作。被告公司在7月份發出「僱傭合約屆滿通知書」予申索人。 4.申索人稱自己是在6月7日當天被解僱,而當時其工傷評估証明書仍未發出。因此,他向被告公司提出申索,追討7天的薪金代通知金和《僱傭條例》第32P條下的補償。被告公司否認在6月7日解僱申索人,因此不同意有關的申索。 5.審裁官經審訊後,接納被告公司的証人的証言和証據,裁定梁經理沒有在6月7日解僱申索人。但審裁官認定被告公司在6月8日至6月30日沒有給申索人安排工作,有違僱傭合約中的隱含條款,即僱主會指派工作予僱員以容許他賺取收入,故此在事實上構成變相解僱。審裁官遂裁定被告公司須付申索人7天薪金作代通知金。至於《僱傭條例》第32P條下的補償,審裁官接納梁經理的証言,裁定申索人6月7日的行為和態度顯示他不適合在屋苑擔任保安工作,然而被告公司祇提供屋苑保安工作,因此沒有再安排工作予申索人。審裁官認為被告公司是因申索人的行為而將他解僱,因此不須支付第32P條下的補償。 6.申索人不服審裁官有關第32P條補償的裁決,要求覆核。其申請於本年4月9日被撤銷。申索人遂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 拒絕許可上訴的理因 7.申索人在其「上訴許可申請書」中稱審裁官的裁決有錯,因他稱沒有案例。申索人又指審裁官可能收受利益,不依例判決。申索人此等指稱,全為空言,並沒有任何憑據,本席不予接納。 8.在本庭聆訊時,申索人指稱審裁官是因為他在審訊時未能提交工傷評估的証明書而判其敗訴,且在覆核申請時,又拒絕接納其所提供的証明。本席對此等說法不予贊同。審裁官並非因申索人缺乏工傷評估証明書或有關資料而撤銷第32P條補償的申索。事實上,申索人是否因工受傷一點,並非本案的關鍵問題。有關第32P條補償的申索的關鍵點,在於被告公司是基於甚麼原因在6月7日後不再安排工作予申索人。倘被告公司的原因屬《僱傭條例》第32K條下的正當理由,則被告公司即使在申索人工傷期間將其解僱,也無須作出第32P條下的補償。 9.審裁官是在聆畢和考慮有關証據後,裁定被告公司是因申索人的行為和態度不宜擔任屋苑保安工作,而不再調派工作給他。此乃就事實方面所作的裁決,不屬《勞資審裁處條例》下可上訴的範疇。而基於此事實的裁斷,審裁官裁定被告公司能成功推翻《僱傭條例》第32M條下的假設,因此判決申索人這方面的申索敗訴。審裁官這個判決在法律論點方面並沒有出錯。 10.基於上述原因,申索人未能顯示其上訴是涉可供爭辯的法律論點,本席因此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