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軒翊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6412/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ly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麥國佳先生提出。麥先生是債務人梁軒翊先生的前僱員,他在勞資審裁處取得了得直的判決。審裁處裁定,梁先生須要向麥先生支付的金額,為HK$16,000.00及訟費HK$2,300.00,合共是HK$18,300.00。此外,梁先生也欠下了另一位僱員債項,勞資審裁處裁定的金額,為HK$19,900.00。

Case No.HCB 6412/2002
Court
HCB
Date29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6412/2002

HCB 641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6412號

____________

有關梁軒翊(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麥國佳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29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麥國佳先生提出。麥先生是債務人梁軒翊先生的前僱員,他在勞資審裁處取得了得直的判決。審裁處裁定,梁先生須要向麥先生支付的金額,為HK$16,000.00及訟費HK$2,300.00,合共是HK$18,300.00。此外,梁先生也欠下了另一位僱員債項,勞資審裁處裁定的金額,為HK$19,900.00。

2.2001年12月21日,麥先生對梁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2002年4月8日,麥先生向法院遞交破產呈請書,要求對梁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在4月23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

3.梁先生對本席表示,欠下麥先生及另一僱員的債項,他只籌集得HK$10,000.00。至於餘款,他希望債權人會給予他機會及時間,以清還他們的債項。

4.梁先生的建議,他的債權人並不接納。在這情況下,由於梁先生並無能力清還他所欠下的債項,本席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幗明律師代表

欠債人:梁軒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Ms 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