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軒翊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6412/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ly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麥國佳先生提出。麥先生是債務人梁軒翊先生的前僱員,他在勞資審裁處取得了得直的判決。審裁處裁定,梁先生須要向麥先生支付的金額,為HK$16,000.00及訟費HK$2,300.00,合共是HK$18,300.00。此外,梁先生也欠下了另一位僱員債項,勞資審裁處裁定的金額,為HK$19,900.00。
|
HCB006412/2002 HCB 641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6412號 ____________ 有關梁軒翊(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麥國佳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29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麥國佳先生提出。麥先生是債務人梁軒翊先生的前僱員,他在勞資審裁處取得了得直的判決。審裁處裁定,梁先生須要向麥先生支付的金額,為HK$16,000.00及訟費HK$2,300.00,合共是HK$18,300.00。此外,梁先生也欠下了另一位僱員債項,勞資審裁處裁定的金額,為HK$19,900.00。 2.2001年12月21日,麥先生對梁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2002年4月8日,麥先生向法院遞交破產呈請書,要求對梁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在4月23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梁先生。 3.梁先生對本席表示,欠下麥先生及另一僱員的債項,他只籌集得HK$10,000.00。至於餘款,他希望債權人會給予他機會及時間,以清還他們的債項。 4.梁先生的建議,他的債權人並不接納。在這情況下,由於梁先生並無能力清還他所欠下的債項,本席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幗明律師代表 欠債人:梁軒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Ms P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