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訴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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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委員會 現就此項向 終審法院 提出 上訴許可 的申請作出 裁決 。申請事由如下:

Case No.FAMV 9/1998
Court
FAMV
Date08 Jun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V000009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Approved by Judge - 經法官審閱]

FAMV9/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1998年第9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上訴1998年第814號)

申請人

霍兆榮

答辯人

廉政公署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黎守律

聆訊日期: 1998年6月8日

裁決日期: 1998年6月8日

_____________

裁 決

_____________

常任法官包致金:

1. 上訴委員會現就此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作出裁決。申請事由如下:

2. 若干年前,申請人霍兆榮被廉政公署(簡稱“廉署”)拘捕,思疑他貪污舞弊。他被控兩項罪名,一為索取利益,一為接受利益。案件由一名裁判官審理。裁判官就索取利益一罪,判霍先生無罪,但就接受利益一罪,判他罪名成立。霍先生於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判罪。他上訴得直,判罪得以推翻。處理該宗上訴的法官說他認為案中存有“潛在的疑點”。那時是1995年尾。

3. 1997年8月21日,霍先生開始循民事訴訟向廉署追討。在整個過程中,他都親自出庭,沒有律師代表。他在我等席前,也是沒有律師代表。

4. 他的申索陳述書內容如下:

“(1) 誣揑罪名,橫加無影之罪。

(2) 在全無罪證情況下拘押本人,兇殘地傷害本人致命頸部,強迫本人認誣揑之罪。

(3) 嚴重侵犯人權,使用法律嚴禁暴力,強行為本人拍下一幅侮辱人格的相片。

(4) 廉署以莫須有罪名傷害本人及整個家庭,致本人失業快將三年,由此可能已害成終生失業,嚴重傷害這個極度不幸的家庭,害人全家無比心靈創傷,因此要求法庭對廉署作出懲罰性賠償2百萬港元。”

如此便構成了兩個訴因:惡意檢控和毆打。

5. 廉署申請剔除申請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他的訴訟。他們爭辯說,他的申索陳述書中沒有提出合理訴因。廉署更辯稱他提起的訴訟瑣屑無聊、無理取鬧和濫用程序。

6. 在聆案官席前,廉署的申請獲得勝訴。霍先生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上訴,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在内庭聆訊後維持聆案官的判決。

7. 霍先生欲向上訴法院上訴,但發現提出上訴的限期已過。除非上訴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其中一位法官批准展期,否則霍先生須於高等法院法官在内庭駁回他的上訴後十四天内送達上訴通知書。

8. 高等法院那位法官在内庭駁回霍先生的上訴時,日期是1997年11月25日。約三個月後,於1998年2月24日,霍先生申請展期,就高等法院法官在内庭駁回他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一事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9. 展期申請於1998年3月11日經上訴法院的一位法官聆訊後被撤銷。

10. 霍先生於1998年4月30日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當日,上訴法院批准了霍先生就高等法院法官撤銷他的申索陳述書中關於襲擊的申索逾期上訴,卻不批准關於惡意檢控的申索逾期上訴的申請。上訴法院於1998年5月29日宣布裁決理由。

11. 簡言之,上訴法院是這樣考慮的。批准惡意檢控的申索逾期上訴並沒意義。爲什麽呢?因爲關於法庭撤銷該項申索這一點,霍先生沒有提出合理的上訴理由。爲什麽呢?因爲霍先生的申索陳述書沒有一開始便提出惡意(即不正當動機)這個元素;而惡意是構成惡意檢控這一侵權行爲的其中一個必要成分。然而,關於襲擊的申索,雙方則有就下列問題進行合理辯論的空間。高等法院法官在内庭聆訊霍先生的上訴時,誤以爲狀書中關於襲擊的指稱,只是局限於廉政公署人員逮捕霍先生後替他拍照的時候。其實,該指稱包括其他事件在内。指稱能否成立是與訟雙方在上訴法院可以提出的一個合理問題。

12. 霍先生現就上訴法院拒絕讓他就惡意檢控的申索逾期上訴的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13. 我等已考慮過霍先生所提出的論點。最終要決定的問題是:關於惡意檢控這項申索,究竟有沒有任何合理的可能性終審法院會採取一個與上訴法院不同的看法呢?我等認爲答案是“不可能”。故此,就霍先生欲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申請,我等決定拒絕給予許可。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托大律師藍建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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