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添進 訴 通用五金製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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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聆案官 簡凌志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下令需在二十八天內提交 質問書 。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3009Y/1990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1990 年第 A3009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白添進 原告人
通用五金製品廠 被告人

審理法官:暫委法官黃永輝於內庭審理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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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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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1.聆案官簡凌志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下令需在二十八天內提交質問書。

2.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誓章。

3.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發出附有條件的命令。

4.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送達誓章。

5.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令撤銷訴訟。

聆案官何鼎諾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及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出的命令並無錯誤,這宗上訴申請不但過期太久,而且有關命令並無不當之處。

如果原告人指他並無收到傳票或命令,他應該按照正確程序以未有收到有關傳票或命令為理由,申請推翻上述命令。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辨方代表:鄭楊律師行鄭麗珊律師

原告人親自出庭:白添進先生 -- 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