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鍇安 訴 朱鈞安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0546/199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全憑事實來判斷,可以用頗為簡結的手法處理,而本席正打算這樣做。這是一宗家庭糾紛。本席相信,無論法庭說些甚麼,都無法減輕雙方之間的怨恨。相反,愈說得多,愈有增強怨恨的危險。本席認為,惟有時間才能修補案中涉及的人際關係。法庭可以做到的,就只有根據案中所 援引 的證據正確地裁斷事實,並憑着這些事實判斷出法律關係,然後盡量簡潔地把判決宣告。
|
HCA010546Y/1996 [Chinese Translation-中譯本] HCA10546/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主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包鍾倩薇女士於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1998年5月6至8日及11至13日 宣判日期: 1998年6月10日 __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__ 1. 本案全憑事實來判斷,可以用頗為簡結的手法處理,而本席正打算這樣做。這是一宗家庭糾紛。本席相信,無論法庭說些甚麼,都無法減輕雙方之間的怨恨。相反,愈說得多,愈有增強怨恨的危險。本席認為,惟有時間才能修補案中涉及的人際關係。法庭可以做到的,就只有根據案中所援引的證據正確地裁斷事實,並憑着這些事實判斷出法律關係,然後盡量簡潔地把判決宣告。 2. 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是兩兄弟,後者是兄長。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是丈夫和妻子,在1989年結婚。 3. 今次訴訟的標的是一個位於新界沙田愉田苑銀城街19號(愉和閣)B座22字樓7室的單位(下稱“該單位”)。 4. 簡單來說,原告人要求收回該單位的管有和收取中間利益,數額由聆案官釐定。原告人的案情如下:
5. 如果這些都是實情,而案中又沒有其他情況影響着在法律方面的形勢的話,那麼,明顯地,原告人定必勝訴。被告反對原告人的申索,並不是基於那些都不是實情,而是基於(他們認為)有其他情況存在影響着在法律方面的形勢。 6. 被告提出的案情及原告人的回應,主要有以下各點:
7. 本席認為,從展現在本席面前的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和整體情況來看,原告人所述在本質上較為可信。雙方呈堂的文件不能證明甚麼,甚至不怎麼有用。最終,本席只好基本上憑着本席對案中唯一的兩個證人 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 的評估來裁斷實情。而本席經評估後,認為可信的證人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原告人令本席相信他是可靠的,第一被告人則不能令本席相信他可靠。凡於他們的證詞中有矛盾之處,本席都認為原告人所說的是事實,而被告人所說的則不是。 8. 因此,本席認為從本席所裁斷的事實來看,被告人用以反對原告人的申索所提出的案情毫無根據,所以,原告人勝訴。 9. 本席判令,被告須遷出,交回空置單位予原告人管有,判令暫緩執行直至並包括1998年7月10日。另本席判被告須向原告人支付該單位的中間收益,由1996年9月15日起計直至交回該單位空置情況下的管有為止,金額將由聆案官釐定。 10. 此外,本席作出暫准判令,被告須向原告人支付今次申索的訟費。被告若不同意金額,則訟費會按訴訟雙方對評基準評定。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席現告知他們,《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條第(6)項規定,就法庭作出關於訟費的暫准命令,“除非有人提出申請更改該命令,否則該命令在決定宣告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由林順超先生代表(由薛、馮、鄺、岑律師行轉聘) 第一被告人朱鈞安先生親自出庭,沒有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王曉秋女士親自出庭沒有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0546/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