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046/1997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August 1998.
2. 根據 審裁官 之 判決理由書 ,上訴人是六位申索人中最先申索(1) 終止合約的代通知金 及(2) 遣散費 。申索人的案指出,申索人自1988年10月開始,曾在與訟人工廠任職 輪值領班 ;到了1997年2月,他和其他申索人才得到通知說不再有工作派給他們。兩項申索在進行整過審訊後都給撤銷了,但與訟人公司卻沒有出席審訊。勞資審裁處裁定:上訴人與與訟人之間無 僱主與僱員關係 。勞資 審裁官 處理這項 爭議 時,說明曾加考慮“《 Lee Tin Sang v. Chung Chi Keung [1990] 1 HKLR 764》一案及《 Leung Kam Fat v. Jonathan Fashion Manufacturing Limited , LTA 14 of 1988》一案等權威 案例 。第一申索人要肩負 舉證責任 ,把僱主與僱員關係證明出來。雙方使用甚麼稱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實質意義。單一證據不足以 構成定論 ”。她更把“所有書面證據及雙方從頭至尾的關係”列入考慮之內。除了 舉證責任 那問題外,本席毫不懷疑,確信 審裁官 所採用的 處理方式 ,是正確無誤的。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