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慶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4/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1998.
1. 上訴人 陳慶雄 ,在1997年12月8日裁判,經裁判官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名成立,判罰款$1,300,另堂費$1,000。上訴人不服,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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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24/1998 HCMA2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24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傳票1997年第295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1998年7月4日 裁決日期: 1998年7月4日 判案書日期: 1998年7月14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慶雄,在1997年12月8日裁判,經裁判官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罪名成立,判罰款$1,300,另堂費$1,000。上訴人不服,進行上訴。 2. 上訴人提出8項書面上訴理由,但本席經詳細閱讀過審訊數碼錄音謄本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審理該案時犯了基本錯誤。因此,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判,擱置罰款和堂費的命令。本席不準備就該8項理由作出裁決。 3. 在審訊過程中,控方共傳召了3名証人。辯方除了上訴人選擇作証外,還傳召了1名証人為辯方作証 。令本席感到不安的,就是錄音謄本顯示審訊中超過90%的問題都是由原審裁判官所提出;單是數目而言,已遠遠超越了任何法官主動提問可接納的程度,紀錄中幾乎所有控方在主問程序中的問題都出自裁判官;相對地,由法庭檢控主任提出的卻廖廖可數。從錄得的問題內容顯示裁判官實際上兼任了主控之職 ,他在審理過程中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上訴法庭案例HKSAR v Mohammad Jahangir and Others [1998] 1 HKC 455 所裁定法官在審訊過程中所能夠提問的範圍。本席認為任何司法工作者都不應該有如此表現。在本案中,上訴人被定罪與否已不重要,理由是因為裁判官當時的行為,控辯相方都不能有效地提出雙方的証供和証據。 4. 本席試舉一例:案中控方第3名証人是一名雷達車速偵察器專家。他作証時情況正如案中其它控辯雙方証人一樣,主問和盤問都是由裁判官一手包辦 。不知是否因為過份投入,裁判官竟然沒有宣佈接納該名証人以專家身分作証。在同類案件中,如何量度車速和當時被告人的駕車時速都是非常重要的証據。一般來說,事發時被告人車輛的時速和用以量度該車時速的儀器的運作和準確性都須要由專家舉証 。但 第3証人的專家身份在整個審訊過程中都沒有得到裁判官確認;因此他的証供便失去了應有的法律地位。在缺乏了專家証供的情況下,控方便沒有証據去証明上訴人的車速是超越了規定時速。這點也是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的理由之一。 5. 本席重申,任何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都應該嚴守不偏不倚的立場。如果有偏幫任何一方,都會使控辯雙方得不到公平審訊和裁決。最終結果就是,不論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法理精神便不能獲得體現。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作出上述判決。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寶翠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陳慶雄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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