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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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本年3月20日在南九龍裁判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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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30/1998 HCMA33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330號 (原本案件編號:南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509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1998年8月6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6日 ------------- 判 決 書 ------------- 1. 上訴人於本年3月20日在南九龍裁判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控方指稱上訴人於本年2月12日下午6時至7時左右,在尖沙咀地鐵站的扶手電梯上,企圖從一名女乘客的背囊中偷取東西,俗稱意圖打荷包。當時該名女乘客從地鐵月台乘電梯上車站大堂,據事主稱,她突然感覺背着的背囊有些微顫動,轉頭一望時卻發現沒有甚麼異樣。到達大堂時,聽到背後有嘈吵的聲音。原來站在她背後的上訴人在較早時候,將她的背囊的拉鍊拉開,被當時在場進行反偷竊的便衣探員看見,把他捉着。其後一名警員上前詢問女乘客有沒有失去任何東西,她隨即檢查一下自己的背囊,發覺並無損失任何財物,但是背囊的左邊拉鍊已被拉開一半。接着有其他警員將上訴人拘捕,並將一干人等帶回警署落案。 3. 上訴人為一名聾啞人仕。他在法庭上辯護時聲稱;當時他是在油麻地地鐵站被數名警員截停,並帶到油麻地警署進行搜查。在他身上並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不過該4名警員將他毒打,其後還把他從油麻地警署押到油麻地地鐵站,乘列車到尖沙咀地鐵站。在尖沙咀地鐵站內扶手電梯上,找到該名女乘客,並利用該女乘客誣告他。當時是警員將他帶到女乘客身旁,並捉着他的右手將之觸及女乘客的背囊,並誣告他企圖偷竊。 4. 裁判官經考慮所有証供後,認為控方4名証人,包括女乘客,誠實可靠。他們的証供雖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整體上沒有實質的分歧,因此接納他們的証供。裁判官並不相信警員誣告上訴人,認為他們沒有理由無原無故在油麻地地鐵站將上訴人帶回警署,並加以毒打,更特地把他帶到尖沙咀地鐵內誣告他。 5.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重覆他在庭上的供詞,聲稱警員是在油麻地抓獲他,無故毆打他,並將他帶到尖沙咀地鐵站,尋找目標,即女乘客,並利用女乘客「砌他生豬肉」。 6. 經本席詢問後,上訴人承認他與幾名警員並不相識,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警員會如此對待他。如果要誣告上訴人,警員大可以在油麻地地鐵站就這樣做,為何要把他帶回警署。如果真是在警署內已經將他毒打,無須再企圖誣告他。如果真的要誣告他,又無須特地一同帶上訴人乘地鐵到尖沙咀地鐵站才誣告他。上訴人曾在証供中提及他根本並沒有進入地鐵站內,但是根據控方所提出的証據,當時上訴人身上帶有八達通咭,根據八達通咭在電腦上的顯示,上訴人當時確實是在地鐵站內,即是他曾經進入地鐵站內。 7. 上訴人又謂,警員從女乘客背囊中取去物件誣告他偷竊,但根據女乘客所說,她根本並沒有失去任何物件,警員亦沒有叫她從背囊中取出物件。本席認為如果上訴人所稱屬實,4名警員如此無原無故,大費周章,不單毒打他,還要利用一名無辜的女乘客誣告他,箇中必有重大冤情,但是上訴人又說不出有任何理由致令這些從不相識的警員,如此這般誣告他。上訴人的抗辯理由並不合邏輯,正如裁判官說,這4名警員為何那麼愚蠢在眾目睽睽的尖沙咀地鐵站內推上訴人向一名陌生的女乘客,並捉着上訴人的手意圖接觸女乘客的背囊。 8. 根據証供,裁判官有充分的理由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亦有足夠理由拒絕接受上訴人的抗辯理由。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本席駁回上訴。 (陳兆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上訴申請人: 梁劍波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由溫淑芳律師 (高級政府律師)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