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子衡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53/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1998.

1. 兩名上訴人,胡子衡、胡永初,被控一項傷人罪,第二上訴人被加控一項盜竊罪,兩名上訴人都被判全部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853/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53/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853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7年第1004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胡子衡

胡永初

(第一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審訊日期:1998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1998年3月17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 兩名上訴人,胡子衡、胡永初,被控一項傷人罪,第二上訴人被加控一項盜竊罪,兩名上訴人都被判全部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案發現場在麟祥街二十五號地下之店舖,該店舖業主是第一上訴人胡子衡的太太,而租客是一名吳先生。案發當日雙方租約到期,吳先生打算將店舖交還給第一上訴人的太太。吳先生的兒子要求他的朋友,即本案的傷者,黃浩華,到上述店舖協助將冷氣機拆除,方便吳先生遷出有關店舖。

3. 證供顯示,當傷者黃浩華拆除冷氣機時,引致店舖內水喉爆裂及漏水,而導致第一上訴人抵達店舖就漏水問題提出交涉。雙方在交涉過程中發生衝突,傷者自稱第一上訴人曾經打他的面部兩次,其後第一上訴人離去,並將店舖閘門拉下,稍後兩名上訴人將閘門拉開,並且衝入店舖內向傷者黃浩華襲擊。而在襲擊過程中,傷者更被一個玻璃樽襲擊頭部及手部,令到他受了相當嚴重的傷勢。

4. 案情顯示,雖然傷者曾經拿起一個鐵鏟,但鐵鏟亦被奪去。而控方指控,在打傷傷者之後,第二上訴人更拿了傷者的一個手提電話。吳先生的兒子目擊整個襲擊過程,而吳先生則只是目擊雙方初期的爭執,即第一上訴人被指稱打傷者面部的經過,其後吳先生先離開,所以未能夠目擊到事態的發展。

5. 事後警方到場調查,而兩位上訴人先後在警誡下向警員作出一個會面紀錄。第一上訴人曾經指稱是傷者用鐵鏟先打他,為了保護自己的孫女,所以需要用一個玻璃樽襲擊傷者的手部。而第二上訴人胡永初則指稱,他承認目睹傷者及父親,即第一上訴人打架,所以一時氣憤就去打傷傷者。

6. 但兩位上訴人的警誡供詞,未被原審裁判法官重視。就控方的指控,兩位上訴人都先後在原審時在法庭作供。第一上訴人作供時指稱,是傷者先打他,他則反擊,然後他抱住孫女離開上述店舖的閣樓,但傷者拿起一個鐵鏟追擊他,結果為了保護自己及孫女,所以用一個玻璃樽去打傷者。但他指出他只是打鐵鏟的手柄,或手把處,令到個玻璃樽爆裂,他否認曾經用破爛玻璃樽襲擊傷者。

7. 第二名上訴人作供時指出,事件基本上與他無關,他只是見到傷者及第一名上訴人發生爭執,而雙方在爭奪鐵鏟時他上前將他們分開。

8. 代表兩位上訴人的大律師今日指稱,原審裁判法官就舉證責任的問題犯了一些法律性的錯誤。當然在普通法敵對訴訟之程序下,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是無須就控方向他作出的指控有任何舉證的責任。但如果一名被告人選擇在法庭作供,就控方向他作出的指控作出申辯,作為處理案件的法官,原審裁判法官當然是有個責任去裁決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合信,或他的證供會否就控方向他提出之指控引出任何疑點。如果原審裁判法官認定一個被告人的證供不合信,他亦必須指出為何不合信。

9. 在本案,原審裁判法官只是行使他這一方面的職責及權利。本席不接受上訴人的指控,說原審裁判法官在舉證責任的問題上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本席接受就證供方面究竟是那一方採取一個特殊的行動來襲擊傷者是有一些含糊之處,而傷者的證供中在這個問題亦都不是完全清晰,但本席不能忽視,就是在案發過程中,傷者的指稱是兩位上訴人都有份參與襲擊他,而證供亦顯示,兩位上訴人是一起襲擊傷者,二人的行動是一致的。

10. 原審裁判法官已經過詳細考慮評估雙方證供、亦分析過雙方之證供與及有關文件,包括就傷者所受傷勢向法庭提交的醫療報告。原審裁判法官認定兩名上訴人都有份共同參與襲擊傷者,令到傷者受傷。原審裁判法官亦認定上訴人襲擊的行為並非自衛行為。根據案中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作出上述之裁決。原審裁判法官亦認定第二上訴人是有取去傷者的手提電話,而無意歸還,所以亦就第二上訴人被檢控的盜竊罪名判定第二上訴人罪名成立。

11.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今天向法庭提供之各項論點,亦考慮過有關的整體案情。根據案情,本席認為原審裁判法官之決定是有根據,亦是合適的。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察覺有任何不妥之處,亦無不安感覺,所以兩位上訴人就控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溫華勝先生(由彭鄧溫蔡律師行委託)代表兩位上訴人

何詠光先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