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小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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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李小蘭、李小花兩姐妹,承認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之罪名,分別被判入獄十四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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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01/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1001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7年第2037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7年12月30日 裁決日期: 1997年12月30日 ------------ 判案書 ------------ 1. 上訴人李小蘭、李小花兩姐妹,承認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之罪名,分別被判入獄十四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兩位上訴人之情況和其他同類案件之犯人分別不大,他們都是非法進入香港後,由其他人士安排到一個家庭式之工場工作,事後被警方拘捕。根據她們指稱,她們到港目的是為了多賺些錢,以幫助家鄉親人。 3. 她們求情時指出,家中有一位90高齡嫲嫲及年老父母,並指出,嫲嫲患嚴重精神失常症,致無法認得熟悉的人。這一點從她們母親最近寫給她們的信中得到支持。代表上訴人之黃大律師,今天亦向法庭呈遞了一些家庭來往書信及一份醫生證明書,支持上訴人嫲嫲是患了重病之說法,故要求法庭以人道理由將判刑降低。 4. 這一類案件的量刑,法庭有明確指引,亦有眾多判例指出,非法到香港賺錢,為了改善家人生活,並不構成求情之理由,如法庭用這個理由將判刑減低,是會鼓勵到更多非法入境者到香港工作。 5. 對於上訴人嫲嫲之年老多病、身體不佳及家庭困境,本席當然亦十分同情。但兩位上訴人呈遞之醫生證明書,顯示她們嫲嫲患的病是腦動脈硬化症、腦血管性癡呆。該類病情,明顯並非是突發的病情。如果兩位上訴人關心她們嫲嫲年老多病,根本不應離開家鄉到香港。 6. 本席考慮過代表兩位上訴人黃大律師之陳詞,就有關她們嫲嫲病重這點,本席不認為構成足夠之人道理由以支持減刑申請。原審裁判法官對判刑之處理方法,是正確及合適的。在本上訴,上訴人未能提出足夠之理據支持減刑申請。作為上訴法庭,除非本席認定原審裁判法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之錯誤,或判刑是明顯過重,否則法庭不應該更改原審裁判官之判刑。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 席:黃達華大律師 (由法律援助署委任) 代表上訴人 張維新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