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聲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MC 13/2001 on BabelCite. This FAMC judgment.

1. 申請人在原訟法庭被控兩項非禮,一項意圖強姦和一項強姦。主要證供來自投訴人,即案發時申請人的家庭僱傭。經原審法官引導後,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第三項罪名不成立。其後,陪審團又裁定申請人第二項及第四項罪名不成立,不過卻以六比一的大比數判上訴人第一項非禮罪名成立。上訴人向上訴法庭上訴。主要上訴理由是他被判有罪的裁決是相反和不符合其他無罪的裁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他現在向本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終審法院上訴。他的理由是本案有實質和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他亦申請延期上訴許可。根據申請人呈堂的資料,他不再倚賴在上訴法庭的上訴理據,即有罪裁決是相反和不符合其他的裁決。

Case No.FAMC 13/2001
Court
FAMC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C000013/2001

FAMC No. 13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2001年第13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案2000年第2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李敬聲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1年7月18日
裁決日期: 2001年7月18日

-----------------

裁決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裁決:

1. 申請人在原訟法庭被控兩項非禮,一項意圖強姦和一項強姦。主要證供來自投訴人,即案發時申請人的家庭僱傭。經原審法官引導後,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第三項罪名不成立。其後,陪審團又裁定申請人第二項及第四項罪名不成立,不過卻以六比一的大比數判上訴人第一項非禮罪名成立。上訴人向上訴法庭上訴。主要上訴理由是他被判有罪的裁決是相反和不符合其他無罪的裁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他現在向本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終審法院上訴。他的理由是本案有實質和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他亦申請延期上訴許可。根據申請人呈堂的資料,他不再倚賴在上訴法庭的上訴理據,即有罪裁決是相反和不符合其他的裁決。

2. 他第一項的上訴理由是投訴人在第一天所作的證供和其後所作的證供有很大的差距。他懷疑證人曾經受到調查這宗案件的警員干擾。在他呈堂的文件中,他詳細列出有關投訴人在法庭上作供的那幾天保護及護送她的警員及其行踪。他指這些資料顯示投訴人有可能曾經被控方的調查人員干擾,因此,在第二天及其後出庭的時候所作的證供跟第一天的不同。

3. 根據呈堂的原審文本,可看出第一天審訊的時候,證人在開始序述有關案情時未能很暢順的說出事實,更要求遲點才說(文本是relate it later)。不過文本顯示,當時法官看見已是下午四點三十分,便將此案押後。法官並給投訴人一個警告就是不可與他人討論案情,他又和雙方律師討論保護證人的安排。在第二天作供的時候,投訴人的證供比較流暢。申請人的大律師在盤問她的時候,發覺保護她的警員包括調查這宗案件的警員在內。但是投訴人否認曾經受到這些調查人員所引導,亦沒有人教她如何作供,她只表示自己很緊張,警員只不過提醒她要講真話,文本是"to be in strong mind and to tell the truth" 。當時申請人的大律師並沒有繼續追問下去,亦沒有提出任何指控。上訴法庭在判詞中曾經批評控方不應該派曾經參與調查案情的警員參與保護這名證人。不過,本案並不是有關證人突然將口供全部推翻,只是投訴人在第一天作供時儘量憶述有關幾件案情的事實真相。證人第一天的證供及其後的證供所產生的矛盾,法官和陪審團是知道的,而法官在引導陪審團的時候亦指出投訴人的證供不可靠之處。在本案中,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證明投訴人確實曾經受到調查案情的警員干擾她的證供。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官沒有去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在引導陪審團的時候沒有將這件事情提出,並不構成實質和嚴重的不公平之處。

4. 申請人的第二點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就有關第一項控罪(即非禮罪)有不善的地方,例如,他沒有講及關於投訴人第一天不可靠的證供,沒有套用就第四項強姦罪所用的引導方式來引導陪審團。原審法官沒有責任將案情逐點微細的地方都向陪審團作出引導。陪審團在聆聽過所有證據後,當然知道投訴人證供的可靠性。所以從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引導整體性來看,它是一個詳細、中立和極清晰的引導。原審法官亦曾經數次指出投訴人的證供不可靠和有差異的地方,申請人的大律師在上訴法庭作上訴陳詞的時候,亦沒有批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有任何出錯。本委員會也看不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上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5. 基於上述理由,本委員會認為本申請全無理據,因此申請上訴許可和申請延期兩項都被駁回。

(李國能) (包致金) (陳兆愷)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申請人:李敬聲,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卓博文及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