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羅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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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名,每罪被判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希望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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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46/2001 HCMA 54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546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6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21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承認兩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名,每罪被判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希望減刑。 2.控方的案情顯示,上訴人與另外一位同謀在街上被警員截停,期後警員發覺他們 帶約1,200隻淫褻光碟。其後,上訴人帶領警員前往另一個單位。在單位內,警員亦搜獲約3,500隻淫褻光碟。件事導致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而他亦承認控罪。 3.兩項控罪涉及的光碟總數超過4,700隻,資料顯示有關的光碟內容淫褻度甚高,包括性交、口交、同性戀行為、不正常性行為、男女間肛交等等,甚至有人獸性交的情況。 4.上訴人今年26歲,有一次輕微的藏有第一類危險藥物的罪名。原審時,上訴人向法庭指出自己是家庭支柱,要照顧患病母親和一名弱智妹妹。上訴人亦聲稱身體孱弱,患有哮喘病,所以不能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是為了生活才干犯有關罪行。上訴人今天亦向法庭指出在入獄後父親逝世,母親亦因為擔心而令身體情況不佳,所以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減輕判刑令他能夠早日出獄,照顧母親和拜祭父親,以盡孝道。 5.本類的案件之判刑,法庭有明確的指引,一般情況將犯案者判處即時監禁是一個正確的裁定,而在這類案件,個人身體或經濟情況,並不構成減刑理由。 6.本案涉及4,700隻淫褻光碟,光碟的淫褻程度亦是非常之嚴重,在這情況下,判處上訴人總刑期10個月的監禁,已屬非常之輕判。本席已經考慮過事件的背景,亦考慮過上訴人今天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但是所有的一切都不構成足夠的理據容許本席更改原判的刑期。因為原判的刑期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所以本席沒有理據更改。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申請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羅志明,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黃志偉,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