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078/2000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August 2001.
1. 上訴答辯人為原案(即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第2000年第1418號)的38位申索人其中的31位。他們聲稱為創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即原案第二被告公司,以下簡稱「創華公司」)的直屬僱員;而上訴公司則為創華公司的總承判商。申索人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創華公司索償欠薪,並引用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IXA部第43C條,向上訴公司追討創華公司所欠申索人的部分工資。在勞資審裁處原審中,由於第1至第7申索人缺席,他們的申索被審裁官撤銷。審裁官亦裁定第8,11,15,27及33申索人為地盤管工。他們的僱傭地點並非完全在有關建築工程地盤內,所以他們向總承判商的索償,亦因不符合第43C條的規定而被撤銷。此外,由於第10,24及32申索人的證供未能達至舉證標準,所以他們的申索亦被駁回。審裁官裁定其餘申索人針對上訴公司的索償得直。現在上訴公司不服審裁官的裁斷,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