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宗建築有限公司 訴 吳遠光及其他3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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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上訴公司針對第9申索人的上訴有別於針對第10,24及32申索人的。所以本席不作彌償式訟費令。第9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而自行出庭答辯。本席評估他的訟費為1,500.00元,由上訴公司支付。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78/2000
Court
HCLA
Date06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78M/2000

HCLA 7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78號

(原申索書編號第2000年第1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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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第一被告人 宏宗建築有限公司
答辯人/申索人 吳遠光及其他3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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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 2001年5月23日及6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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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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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14頁的第32段,將已修改的第32段取代。

(張榮川)
高等法院杜溎峰暫委法官書記

在瑣碎無聊。第24及32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而須親自出庭答辯,白白浪費了2個工作天。上訴公司須向他們付出彌償式的訟費。為節省評估訟費的費用,本席評估他們的訟費為每人3天工資,以彌補他們應訊、籌備及舟車的費用。現本席頒令上訴公司須向第24及32申索人分別支付2,100.00元及2,400.00元訟費。

31. 上訴公司針對第9申索人的上訴有別於針對第10,24及32申索人的。所以本席不作彌償式訟費令。第9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而自行出庭答辯。本席評估他的訟費為1,500.00元,由上訴公司支付。

32. 至於第10申索人方面,他與其他申索人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所以針對他的訟費,本席不另行作彌償式的訟費令。現本席頒令除上述三位申索人的定額訟費外,上訴公司須繳付其他答辯人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款額達成恊議,則由法庭評定。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由李陳鄭律師事務所轉聘馮德堅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梁錦明律師行轉聘馮尚潔大律師代表28位答辯人

答辯人文汝光、葉國立及梁穩輝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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