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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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冒牌光碟罪名和兩項管有淫褻影像光碟以供發佈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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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03/2001 HCMA 50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50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72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20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冒牌光碟罪名和兩項管有淫褻影像光碟以供發佈罪名成立。 2.冒牌的光碟是60隻影像光碟和3,531隻音樂光碟,和約1,100隻電腦光碟。淫褻影像光碟的數量亦達到3,800餘隻。淫褻影像光碟和冒牌光碟分別在長沙灣道249號科技電腦中心B1號地舖和B26號地舖被搜獲的。 3.每項控罪,上訴人被判入刑12個月,同期執行。而首項控罪另加罸款5,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 4.控方的案情顯示,海關人員是在2000年8月29日掃蕩有關電腦中心。當時上訴人是坐在B1舖外一張椅子上,關員查問他時,他承認是B1舖東主。期後海關人員在舖內櫃枱上發現了少量淫褻光碟,而在查問的時間,上訴人亦都承認該少量淫褻光碟是屬於他的,用作自己觀看的。 5.期後海關人員在暗格?發現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涉及的冒牌光碟和淫褻光碟,在搜查過程中海關人員亦搜獲B01號舖和B26號舖的鎖匙。後來海關人員將上訴人帶往B26舖,用較早前搜獲的鎖匙成功地進入舖內,亦發現了第三項控罪涉及的淫褻光碟。 6.上訴人被捕和被警誡後,曾向關員表示明白被搜獲光碟的性質,事實上,就被搜獲光碟的性質,控辯相方都沒有任何異議。但上訴人否認控罪,亦否認關員對他的指控。 7.在作供時,他指出案發當日他確實是前往科技電腦中心,但目的只是探訪一名稱亞許的朋友,他希望亞許能夠幫他購買一些遊戲光碟,而他指稱亞許當時是B01號舖位的負責人。 8.上訴人作供時指出,他抵達科技電腦中心後,首先買了一些淫褻光碟,並將光碟向亞許展示,突然間亞許接到一個電話後,要暫時離開,亞許離開前指示上訴人等他回來,他坐在椅上等候亞許期間,海關人員抵達及進行搜查後,將他拘捕。 9.上訴人強調,他沒有到過B26號舖,而亞許亦曾經在關員調查過程中返回B01號舖將實況向關員解釋,但是關員不但不接受亞許的解釋,更向亞許說如果舖位是他的,關員會將亞許一起拘捕。稍後時間有律師到場向上訴人解釋他的權利。 10.原審裁判法官經過考慮雙方的証供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原審裁判法官亦接納關員指上訴人曾經向他們承認是B01號舖的東主。根據搜獲兩個舖位鎖匙的情況,及鎖匙亦能夠令關員成功地開啟B26號的舖位,所以原審裁判法官作出的推論是上訴人是同時間負責B26號舖,而在B26號舖所搜獲的淫褻光碟,亦是在上訴人管有下。 11.原審裁判法官是聆聽過相方的証供後,才決定控辯雙方的說法,那一方屬真和那一方屬假。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接納控方關員的証供,而根據接納的証供作出定罪的裁決。根據有關的証供,定罪的決定亦是合理和正確的。 12.對上訴人被定罪名成立,本席不覺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亦沒有不安的感覺,所以定罪上訴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13.管有冒牌光碟和淫褻光碟屬於嚴重罪行,本案涉及的冒牌光碟近4,500隻,淫褻光碟亦近4,000隻,淫褻光碟的淫褻度亦不低。 14.上訴人被判的總刑期是12個月,其實已經屬於非常之輕判,根據事件的背景,罸款5,000元,亦是無可厚非。有關的判刑絕非過重,亦沒有違背判刑的原則,所以無理據令本席認為有需要更改原判的刑期和罸款,所以上訴要求減刑亦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楊應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許紹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