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剛及另五人 訴 Club Delux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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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過勞資審裁處審理之後,本案的原告人得直,裁斷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8條,在本法院已作登記。根據第38條,一經登記後,就各方面而言,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者命令,均屬區域法院的判決,而且可在區院強制執行。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MP 1932/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l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001932/2001

DCMP193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1年第1932號

潘志剛(C3) 原告人
唐碧玲(C5)
鐘明耀(C8)
陳佩群(C9)
陳志豪(C11)
屈志耀(C13)
CLUB DELUXE LIMITED 被告人

主審法官: 張舉能法官

日期: 2001年7月27日

時間: 上午10時正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本案起源於勞資審裁處案件1830/01。

2.經過勞資審裁處審理之後,本案的原告人得直,裁斷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8條,在本法院已作登記。根據第38條,一經登記後,就各方面而言,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者命令,均屬區域法院的判決,而且可在區院強制執行。

3.今天被告人(即在勞資審裁處敗訴的一方)向本席申請擱置執行勞資審裁處已經登記在區域法院的裁斷。今天早上,代表被告的陸律師向本席表示,他們之前亦已向勞資審裁處申請擱置執行這個裁斷,原因是他們正在申請上訴,而且申請上訴的聆訊日是7月31日。

4.而在昨晚,根據陸律師告知本席,勞資審裁處方面頒下命令,如果被告公司在7月30日前,將勞資審裁處裁斷的命令、被告公司應該付的總額775,329.50元繳付到勞資審裁處作為保證金,便會暫緩發出抄封命令,直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5.本官留意到勞資審裁處這樣做法,明顯地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7條,當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被上訴時,如果有人想申請擱置執行該裁斷命令,審裁官、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都有權頒下擱置的命令,亦有權頒下各樣條件作為頒下擱置裁斷或命令的條件。既然審裁處已經作出了該命令,似乎本官不應該再作出任何命令。

6.今天的申請,當中牽涉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究竟區域法院有沒有權在這類情況下作出擱置的命令;首先本席留意到在《勞資審裁條例》第38條指出,當審裁處的判斷或者最後命令一經登記之後,「則就各方面而言,均屬區域法院的判決」,並且可以強制執行。根據本官的看法,當一個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最後命令一經登記之後,即等同一個區域法院的判決,而所有關於區域法院的判決和強制執行的法律、命令和規則,都變成適用。所以在法理而言,法院是有權,在合適的情況下,對這些已登記的勞資審裁處裁斷和命令作出擱置執行的命令。

7.但第二個問題是,是否應該作出這樣的擱置命令?尤其是審裁處已經按照《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7條,作出了擱置執行的命令。本官認為法例明顯地在第37條中,特別處理關於上訴時,在甚麼情況以及哪個法庭可以作出擱置執行命令的安排。既然如此,本官認為雖然理論上區域法院在一個已作登記的勞資審裁處裁斷或最後命令中,可以在合適情況下作出擱置執行的命令,包括上訴的情況,但除非申請擱置執行的人士能夠提出合理的條件,為何他不根據第37條申請擱置執行的命令,又或者從該途徑已經得到的擱置命令,為何不適當,本官認為,區域法院沒有理由再行使這個權力去頒下任何擱置執行命令。

8.在本案而言,本席覺得除非申請人可以說服本官,有何特別理由、為何不依從第37條內的程序申請擱置執行命令,而需要去區域法院申請,又或者為何不理會審裁處根據第37條內發出的擱置執行命令,而又須另行向區域法院申請擱置執行命令,本官不應該接受這個申請。今天早上本席留心聽取代表申請人方面(即被告公司)陸律師的陳詞後,本官見不到任何合適的理由。

9.無論如何,在這類案件中,本官認為當然所有的情況都要考慮,但除非沒有擱置執行命令會令上訴變成一張廢紙,就算上訴成功,對上訴人都是無補於事;又或者如果在上訴期間,將裁斷所要求上訴人付的金錢付給對方,當上訴成功時,對方很有可能不會將金錢還給成功上訴的上訴人;除非是這樣情況,一般而言,都不應該單因上訴而無條件擱置執行。當然有個別的特別情況。

10.本官考慮到,本案爭訟的金額已經拖欠了一段時間。陸律師稱,他的上訴很有理由,但這點本席無從在文件內判斷,亦不應該在今天的申請中作判斷。

11.基於這些如此普遍及關於本案的個別理由,本官見不到為何被告公司不應根據第37條申請擱置執行;又或者既然得到審裁處擱置執行的命令,不根據審裁處的擱置執行命令去做。本官亦看不到,縱使本官接受這次擱置執行的申請,有何特別理由不設下擱置執行該命令的條件。

12.本官留意到審裁處設下的擱置執行條件,雖然陸律師表示時間上較為短,可能應該多給一天,待7月31日聽取他們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但本官覺得一日之差是沒多大分別的。

13.至於被告公司稱如果沒有擱置執行,便會影響他們的生意運作。本官認為,只要被告公司付款,根本不會有任何強制執行的行動,亦不會影響到他們的生意運作。如果他們是沒有錢支付原告人的申索的話,他們繼續生意運作,本身就很有問題。

14.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本官不接納今次的申請。這並不表示申請人取不到擱置執行,正如本席說過,被告公司已經在昨晚得到勞資審裁處一個有條件的擱置執行命令,如果他們想擱置執行的話,他們只要履行該條件便可以。基於這些理由,本官拒絕今次的申請。

15.訟費方面,本官認為應該由被告公司付給原告人。本官評定為每位有出席的原告人每人200元。即有出席的原告人,每人可以取得今次的訟費,本席評定為每人200元。

16.由於今次牽涉到究竟區域法院在這類情況下擱置執行的司法權力和行使權力之問題,所以今天雖然是內庭聆訊,本席亦打算指令剛才所作出的判詞可作報道。(法官與雙方商討判詞可作報道事宜。)本席指令剛才所作的判詞可作報道。

區域法院
張舉能法官

出席人士:原告人(除陳志豪缺席外)皆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林炳昌律師事務所陸永雄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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