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suen Hing Factory Building v. Tung Yao Chu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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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荃灣灰窰角街 36-40號荃興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 團;兩名答辯人是該大廈A座四樓(“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兩名答辯人繳交由1999年1月1日至 2001年5月31日的管理費,款額為每月2,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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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16/2001 LDBM 216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1年第216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1年8月10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荃灣灰窰角街 36-40號荃興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 團;兩名答辯人是該大廈A座四樓(“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兩名答辯人繳交由1999年1月1日至 2001年5月31日的管理費,款額為每月2,266元。 2.根據荃興工業大廈公契第18條的規定,該大廈的業主每月須 繳交管理費,但自1999年1月起兩名答辯人便沒有為處所繳交每月 2,266元的管理費。 3.2000年8月11日,申請人通過律師向兩名答辯人追討自 1999年1月份至2000年8月份的管理費,但兩名答辯人並無繳付該筆款項。 4.第一答辯人承認從1999年1月到審訊之時,他並無為處所繳交管理費。在2000年9月他與大廈法團的職員以電話聯絡。他說 2000年6月之前處所的管理費是由處所的租客(?利染廠有限公司)繳付,因為租約訂明此點。當時該租客已“破產”。他叫該職員前往破產管理處追討欠繳的管理費。該職員同意他不用繳交2000年6月1日之前的管理費。第一答辯人呈交日期為2000年10月31日的月結單 (証物“R2”)作為証物。該月結單印有下列資料 :
月結單上寫有以下數字 :
5.上述文件顯示在2000年10月31日,申請人衹追討2000年 6月1日起計算的欠交管理費,但它應追討自1999年1月1日起計算的管理費;本席相信第一答辯人與法團職員在電話交談的內容是事實的真 相,但第一答辯人當時的說法是不對的。繳交管理費是答辯人的責 任。雖然在租約條款之下他的租客有責任繳交管理費,但那是他與該租客之間的事;這與第一答辯人本身需要履行公契的責任(即繳交管理 費)是互不相干的事。法團的職員之所以同意他不用繳交6月以前的管理費,必定是由於他的說法而導致的。無論如何,基於缺乏代價的因 素,該段談話並不構成具有法律効力的協議,故此第一答辯人不能因為該職員的允諾而不需繳付管理費。 6.第二答辯人在審訊時並無出席。 7.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得直。 8.本席作出下列的命令 :
申請人: 缺席。 第一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缺席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