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黃海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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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是由香港華人財務有限公司(“華人財務”)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2001年2月13日,案件編號16824/2000和16827/2000的得直判決。根據法庭在兩宗訴訟的得直判決,債務人黃海通先生需要向華人財務支付的金額,分別是HK$600,000.00及HK$197,026.14,連同利息及訴訟費用。

Case No.HCB 3050/2001
Court
HCB
Date27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3050/2001

HCB 305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3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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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黃海通(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香港華人財務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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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 2001年8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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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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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是由香港華人財務有限公司(“華人財務”)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2001年2月13日,案件編號16824/2000和16827/2000的得直判決。根據法庭在兩宗訴訟的得直判決,債務人黃海通先生需要向華人財務支付的金額,分別是HK$600,000.00及HK$197,026.14,連同利息及訴訟費用。

2.2001年3月14日,華人財務向黃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黃先生。2001年5月8日,華人財務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2001年7月20日,法庭准許華人財務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黃先生,華人財務已遵照該命令把呈請書送達黃先生。

3.在2001年8月6日的聆訊,黃先生向法庭表示,他打算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得直判決。本席於是命令黃先生及華人財務向法庭遞交誓章,看看黃先生有沒有表面合理的理由,向區域法院作出撤銷得直判決的申請。

4.華人財務向黃先生追討債項的因由,可以簡述如下。

5.1998年10月及1998年12月,美利成塑膠廠有限公司(“美利成”)與紐科金融財務有限公司(“紐科財務”)簽署了兩份租賃協議,美利成向紐科財務租用了一些機器。黃先生以担保人的身份簽署該兩份協議,向紐科財務担保美利成在協議的法律責任。2000年6月,紐科財務把其生意及業務轉讓給華人財務。自2000年5月起,美利成便沒有依期向紐科財務和後來的華人財務,繳付租賃協議的租金。2000年12月,華人財務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向美利成、黃先生及其他的担保人追討。

6.在區域法院的兩宗訴訟,黃先生都沒有遞交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不過在2001年2月13日,黃先生卻有出席當日的聆訊。聆案官在聽取黃先生及代表華人財務的律師的陳述後,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84A號命令,對黃先生作出得直判決。由於美利成已在2001年2月12日被法庭頒令清盤,於是聆案官在該兩宗訴訟並沒有對美利成作出任何得直命令。

7.根據黃先生向法庭遞交的誓章,黃先生並沒有否認他簽署了担保協議,向紐科財務担保美利成的法律責任。黃先生提出了以下的抗辯理由。

8.據黃先生所說,美利成其他的股東強行拿走公司的週轉資金,停止支付美利成的應付賬項,並且變賣公司的機器設備,但黃先生無力制止。黃先生曾向紐科財務或華人財務建議,希望透過法律行動取回做分期付款的機器設備,但紐科財務或華人財務當時並沒有這樣做,以致錯失機會沒有取回機器。

9.黃先生又指稱,美利成雖然已經清盤,美利成其中一個客戶欠公司的債項超過HK$3,000,000.00,故此華人財務應該向美利追討。最後,黃先生提出他自己的個人狀況,他需要供養家人,如果作出破產命令,會對他造成相當的困難。

10.本席不認為黃先生以上所提出的抗辯理由,是表面上合理的理由,去撤銷區域法院的得直判決。本席不打算將破產聆訊押後,讓黃先生向區域法院作出撤銷得直判決的申請。由於黃先生並沒有否認債項,亦沒有否認他是美利成的債項的担保人,本席認為需要作出破產命令,並且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黃海通,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的近律師行P Mak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陳建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