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榮駒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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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上訴人鍾女士及陳先生是一對夫婦,他們在裁判法官面前已經承認一張屋宇署的傳票,每人被罸$5,000及每日罸款$50共103日。兩位上訴人對於罸款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時批准他們超越指定期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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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35/2000 HCMA 1233 & 123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233及1235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20735及2073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1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兩位上訴人鍾女士及陳先生是一對夫婦,他們在裁判法官面前已經承認一張屋宇署的傳票,每人被罸$5,000及每日罸款$50共103日。兩位上訴人對於罸款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時批准他們超越指定期限上訴。 2.至於上訴理由,兩位上訴人都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的理由,但照他們所說他們當時是不想犯法的,至於潛建的樓宇在他們知情後已盡快拆除。上訴人陳先生說他現時沒有工作,只靠積蓄維生,屋宇署控告陳先生及他太太因為該樓宇是他們聯名的。 3.本席已看過裁判法官的陳述書,覺得他在程序上及衡量罸款方面沒有出錯,本席並不覺得這罸款過重,但因上訴人現時沒有工作,只靠積蓄維生及兩位上訴人是一對夫婦,基於人道理由,本席認為可以減輕罸款。本席認為罸款減為每人罸$3,000,每日罸款減為$30即乘103日,所以上訴得直,刑罸方面改為每人罸$3,000及每日$30乘103日。
控方: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