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淑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28/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ugust 1999.
1. 上訴人曾淑芳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街和一項無牌販賣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判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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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28/1998 HCMA 628/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628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TWHW 1998年第2023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9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9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曾淑芳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街和一項無牌販賣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判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控方指稱,上訴人在連接葵涌道和葵昌道一條行人天橋上販賣一些雜物,包括84個電池、48支牙刷、3副耳機。當時有2個大膠袋,其中一個大膠袋裡有一捆細膠袋。根據控方指稱,當時上訴人擺放的物品佔地大概是0.8米 X 0.6米,會防礙行人過路。控方證人亦指稱,上訴人在擺賣期間,曾經向行人揮手及高呼“有平價牙刷和電池售賣,過來看一看”等類似的說話。 3. 上訴人指稱自己是被人誣告,完全是無辜的。她指稱當時只是剛剛過馬路上天橋,突然見到一名小販管理主任,打開一個膠袋取出一支牙刷。上訴人指稱,她望了那小販管理主任一眼,便無故地被他說在上述地點擺賣,並且要向她作出檢控行動。今日上訴人亦是重覆這方面的案情,更指稱有人恐嚇她如果拒絕承認,便會控告她偷竊,但這一點在原審時她並沒有提出。 4. 原審裁判法官事發時當然不在場,亦只能根據他觀察證人的表現和他們證詞的內容,裁定證供是否可靠和可信。原審裁判法官亦聆聽過雙方作出的證供,原審裁判法官認定有關的小販管理主任的證供是誠實可靠,他指出沒有任何理由或動機令這位小販管理主任在大庭廣眾之下,用虛假的證供來誣告上訴人。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作出上述的裁定的。 5. 作為上訴法庭,本席只能根據原審裁判法官在案情作出的裁決,去分析有關裁決定是否合理。但在事實上的裁定,本席沒有任何理據,把原審裁判法官決定推翻,因為本席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的情況,故不能夠裁定誰人是說真話,誰人是說假話,這是原審裁判法官的職責。 6. 原審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裁決,本席無權更改。在這情況之下,對上訴人被定罪,從法律的觀點,是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所以上訴人提出的上訴需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曾淑芳(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