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日棠 訴 何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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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座落於 新界 1955地段,第76號劃定地區的業主,他指被告人侵佔了他的部份土地,因而展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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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5150/1990 HCA5150/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0年第515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4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4日 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 案情 1. 原告人是座落於新界1955地段,第76號劃定地區的業主,他指被告人侵佔了他的部份土地,因而展開訴訟。 2. 雙方在1992年6月26日同意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人侵佔原告人的部份土地。同時,原告人亦指被告人用鐵欄圍繞他侵佔的部份土地,雙方於1992年6月26日亦同意被告人把鐵欄搬離原告人的土地,根據一幅附於同意命令的相片,被告人會把鐵欄移到相片上的黑線處。 3. 原告人指被告人沒有遵守命令,把鐵欄移到黑線位置,因此要求法庭批准他申請藐視法庭的訴訟。本席批准他提出申請。 被告人缺席 4. 有關這項申請,前後提訊三次。在第一及第二次聆訊時,被告人均沒有出席。在第二次提訊時因為原告人沒有出庭作證,所以本席將案押後到今天。 今天被告人由兒子代表出席,他說他父親已經80多歲,因最近肺部穿了,不良於行。事實上,他行動一直不便。他又說他父親從來沒有收到關於這件訴訟的文件,他只是因為回家時接到法庭執達主任派發有關的審訊通知書,才得悉這次聆訊。 派發動議通知書 5. 原告人的律師行存檔幾份有關派發法庭文件給被告人的誓章。其中一份誓章講述律師行文員親自把今次藐視法庭訴訟的動議通知書派發給被告人,但證供顯示被告人沒有親手接收到這份動議通知書。文員只是把這份文件放在被告人住宅外的閘口處,而文員亦沒有向被告人解釋該份文件的性質和內容。 6. 《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清楚地指出在處理藐視法庭訴訟的程序上,動議通知書是一定要親自派給被告人。親自派發法庭文件的方法是把文件交到被告手中或是放在他可以控制的範圍內,但如果放在他可以控制的範圍內,則需要向被告人解釋該文件的性質。在本案這位文員完全沒有解釋該文件的性質。代表原告人的大律師承認這次派發動議通知書給被告人不是有效的派發。因為動議通知書並無有效地派發給被告人,法庭不能根據該動議通知書要求頒發任何命令。 7. 余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豁免親自派發程序。如果被告人故意逃避不接收法庭的文件,法庭當然是有權豁免這程序。但這類申請,應在聆訊前向法庭申請,而不是在訴訟期間聆聽證供時才提出申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合理的理由豁免這程序,故本席不會頒發此命令。 坦白及完整陳述 8. 在藐視法庭訴訟程序,原告人首先需要單方面用誓章及陳述書說明要求法庭批准他申請藐視法庭訴訟的原因,這些均屬單方面的書面申請。法律清楚說明,在單方面的申請,申請人一定要提供完整及坦白的證供給法庭考慮。該等證供,不論對他的案件有利、無利,有害或無害,如果與案情有關的,便應坦白及完整地向法庭申述。 9. 原告人的書面申請並未能達到以上的要求。原告人在作證期間,講述雙方同意1992年命令之後,被告人一直沒有把圍欄拆除。在1993年,他曾經委派工人拆除圍欄,但被人制止。他從工人處得悉是被告人的兒子恐嚇他們,阻止他們的清拆行動,所以被迫停止工作。到1995年期間,被告人反而又建造一條新的圍欄,再一次侵佔原告人的土地。同年,被告人及其妻子在該處再築起鐵絲網,原告人也因此而報警。 10. 本席認為這類證供對法庭是否批准進行藐視法庭訴訟,是有關連的證供,原告人的律師應該全面及坦白地把這些資料提交,但他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在這情形下,本席決定頒令取消原先批准原告人進行藐視法庭訴訟的命令。 訟費問題 11. 關於訟費的問題,原告人的律師適當地表示不會收取原告人任何費用,這包括由派發動議通知書起計的律師費及銷費,及三次上庭的律師費。因為動議通知書並未有效地派發,接著做的一切都只是白費。在這方面,本席再無需作出任何關於原告人及其律師之間訟費的命令。 12. 關於原告人及被告人之間的訟費,被告人一直沒有出席,所以本案並不涉及被告人本身訟費之事。今天是被告人的兒子出席,他不可以代表父親申請訟費。 命令 13.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令取消批准進行藐視法庭的訴訟。 其他 14. 本席要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別訴訟,律師不可能要求他律師行的普通文員完全明白他所要派發的文件是應該如何派發。例如這些藐視法庭訴訟的文件,律師應預先讓他的職員知道派發文件的有效方法。本席亦要指出誓章是一份十分嚴緊的文件。本案中的三份派發誓章給人的印象是已經把文件親自派到被告人手中,但根據今天的證供,其中兩份文件根本是沒有親自派到被告人手中。如果這些文件沒有親自派到他的手中,而只是放在他住所的外面,文員必須將實情通知律師。本席希望律師行以後要檢討其行政程序和運作。這是涉及專業水準的問題,本席希望他們作出適當的處理。
原告人:由鄺來興律師行委托余啟肇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何優明先生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