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昌 訴 劉瑞標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625/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1999.
1. 原告人根據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履行賣地合約。被告人是兩兄妹, 他們是 新界山下村 四幅土地,即D.D.121, Lot. No.732, 733, 734B 及735R.P.的聯權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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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2625/1997 HCA2625/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7年第262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11月10日 判決日期:1999年11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 原告人根據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履行賣地合約。被告人是兩兄妹, 他們是新界山下村四幅土地,即D.D.121, Lot. No.732, 733, 734B 及735R.P.的聯權共有人。 2. 第一被告人劉瑞標(劉先生)和原告人在1994年8月31日簽定一份協議書,內容如下:
3. 這文件符合了土地買賣合約的基本要求:
4. 這文件中唯一爭議之處是劉先生是否只把自己擁有土地的產權賣給原告人,而不包括另一名業主,即第二被告人劉美好(劉小姐)的產權。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劉先生代表劉小姐簽署這份文件,但這份文件並沒有說明這點。但這個爭議點已由另一份文件澄清。在1996年7月16日,原告人和劉小姐簽署了另一份文件,內容如下:
5. 這份文件明顯地証明劉氏兄妹都同意把他們共同擁有的土地賣給原告人,他們對這一點亦沒有提出異議。 6. 原告人在兩份合約共付了$51,000,其中$17,000給劉先生,另外$34,000給劉小姐。 法律原則 7. 處理簡易程序的原則是如果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可信,他就可以繼續抗辯;但如果答辯理由並不可信,就應判原告人得直。 爭辯點 8. 這宗申請唯一的爭辯點是根據第一份合約,原告人需要在1994年10月1日前再付$50,000定金給劉先生。劉先生說在10月1日向原告人索取該$50,000,但原告人說無法支付給他。劉先生接著多次向原告人追索,原告人亦沒有支付他任何金錢。 9. 本席認為被告人劉先生的答辯理由並不可信。在1994年9月30日原告人律師,梁堅律師行(梁律師)去函劉先生之律師(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唐律師)),付上$50,000定金支票及要求唐律師提供買賣合約草稿審閱。在1994年10月19日,唐律師覆函說他們再沒有被告人的指示代表被告人,並將支票退回給梁律師。這一點可以証明原告人的確履行了合約的條款,但劉先生的代理人沒有接受定金。如果毀約者是劉先生,原告人是有權要求被告人履行合約。關於劉先生指唐律師沒有通知他原告人曾經付錢給他,這是劉先生和他的律師之間的問題,與原告人無關。 10. 劉小姐則說律師行拒絕替他們處理買賣是因為當時他們母親的死亡証、稅務核免証還未批出,但劉小姐不清楚原告人是否曾付支票給唐律師。 命令 11. 兩位被告人各執一詞,但都未能提出一個可信的答辯理由。所以本席批准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履行在1994年8月31日簽的買賣合約。關於成交程序,本席頒發下列命令:
原告人:由鄧永康鄧永漢律師行轉聘李東明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親自出席自辯 第二被告人:親自出席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