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惠和 訴 Tong Che Stainless Steel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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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向被告公司定購一度趟閘,並繳付定金2,000元。當被告公司前赴申請人家按裝該閘時,申請人指稱該閘的規格與他所訂的不符,而不讓被告工人把閘裝上。他遂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已付的定金。被告公司則向他反索償未付之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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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21/1999 HCSA 2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2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1998年第0541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峯 聆訊日期:1999年11月2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1999年11月2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向被告公司定購一度趟閘,並繳付定金2,000元。當被告公司前赴申請人家按裝該閘時,申請人指稱該閘的規格與他所訂的不符,而不讓被告工人把閘裝上。他遂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已付的定金。被告公司則向他反索償未付之餘款。 2. 在審裁處聆訊中,申請人稱,在定購該閘時,他曾訂明該閘用料為1吋2分方通,及1吋2分直徑圓通,而底部則用4分X 4分方桿。雖然這規格沒有寫在定單內,但被告公司之胡小姐曾作口頭承諾,會按他的規格制造該閘。他亦對該閘收口的手功不滿。胡小姐則否認申請人曾作出上述之規定。所以在定單上亦沒有把申請人所稱的規格寫下。該閘的用料為1吋4分方通及1吋4分直徑圓通,而底部則為4分X 1吋的方桿。技工盧師傅指出,所有趟閘底部均用4分X 1吋鐵桿,而該閘比標準閘高,所以因安全理由,應採用4分X 1吋方桿。至於「收口」問題,盧師傅稱,當安裝妥後,工人才作最後「收口」工序,將不平粗糙處磨平。 3. 審裁官認為申請人橫蠻,囂張及誇大,而不信納他的證供。她信納被告證人的證供,而裁定申請人與胡小姐沒有就規格上作出任何口頭協議;而由於申請人阻止被告把該閘安裝,所以被告沒有機會進行最後「收口」工序。所以審裁官裁定申請人沒有理由拒絕收貨及取消該宗交易;而裁定申請人之索償敗訴,而被告公司之反索償得直。 4.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申請人只可因以下理由申請上訴:
5.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為審裁官不應信納被告證人的證供。審裁官這方面的裁斷,為事實上的裁斷。該裁斷是基於她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而且案中確有充份證據支持原審審裁官的裁斷。在這方面,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既不涉及法律問題,亦非與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有關。因此本席只可拒絕批予上訴許可。本席之決定亦為最終決定。
上訴人劉惠和,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