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訴 張龍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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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1999年10月21日的上訴聆訊時,並未出席應訊。在此之前,本席在1999年9月9日因申請人曾經遲到,已曾提醒申請人必須在下次(即10月21日)聆訊時,準時出庭應訊。

Case No.
Court
Date09 Dec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5771A/1999

HCA 577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5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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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周朝義
第一被告人 張龍
第二被告人 黎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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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9日

判決日期: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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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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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1999年10月21日的上訴聆訊時,並未出席應訊。在此之前,本席在1999年9月9日因申請人曾經遲到,已曾提醒申請人必須在下次(即10月21日)聆訊時,準時出庭應訊。

2. 本席在申請人(以上訴人身份)缺席情況下,在1999年10月21日經已頒令撤銷申請人較早前提出的上訴。

3. 申請人在1999年11月2日提出申請,要求本席收回撤銷上訴之命令,重新審理此宗上訴。申請人在解釋為何10月21日缺席時提出的理由並不充份,而且前後不同。初時,他說他忘記到庭,後來又推說他要在該日到醫院診病,及後又說他服藥後忘記了10月21日的聆訊。本席毫不猶豫地拒絕接受這些解釋。

4. 更重要的是本席已在10月21日的“判案書”中,裁定申請人的此宗訴訟經已超越《時效條例》所規定的時限。經聆聽過申請人今日的陳詞後,本席認為並無充份理由,改變本席較早前有關這點的裁決。故此,拒絕此項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周朝義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