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訴 張龍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on BabelCite. was delivered on 9 December 1999.
1. 申請人在1999年10月21日的上訴聆訊時,並未出席應訊。在此之前,本席在1999年9月9日因申請人曾經遲到,已曾提醒申請人必須在下次(即10月21日)聆訊時,準時出庭應訊。
|
HCA005771A/1999 HCA 577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5771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9日 判決日期:1999年12月9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在1999年10月21日的上訴聆訊時,並未出席應訊。在此之前,本席在1999年9月9日因申請人曾經遲到,已曾提醒申請人必須在下次(即10月21日)聆訊時,準時出庭應訊。 2. 本席在申請人(以上訴人身份)缺席情況下,在1999年10月21日經已頒令撤銷申請人較早前提出的上訴。 3. 申請人在1999年11月2日提出申請,要求本席收回撤銷上訴之命令,重新審理此宗上訴。申請人在解釋為何10月21日缺席時提出的理由並不充份,而且前後不同。初時,他說他忘記到庭,後來又推說他要在該日到醫院診病,及後又說他服藥後忘記了10月21日的聆訊。本席毫不猶豫地拒絕接受這些解釋。 4. 更重要的是本席已在10月21日的“判案書”中,裁定申請人的此宗訴訟經已超越《時效條例》所規定的時限。經聆聽過申請人今日的陳詞後,本席認為並無充份理由,改變本席較早前有關這點的裁決。故此,拒絕此項申請。
原告人:周朝義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