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錦梅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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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林錦梅女士是中國內地居民,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92年申請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張國倫先生結婚,婚後產下三名兒子:梓峰、汶狄及梓軍,分別在1993年、1994年和1996年在香港出生,所以他們均有香港的居留權。三名兒子出生時申請人都是偷渡來香港分娩的,事後亦被遣送返回內地。

Case No.HCAL 10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Nov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101/1999

HCAL 10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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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梅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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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11月30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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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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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林錦梅女士是中國內地居民,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92年申請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張國倫先生結婚,婚後產下三名兒子:梓峰、汶狄及梓軍,分別在1993年、1994年和1996年在香港出生,所以他們均有香港的居留權。三名兒子出生時申請人都是偷渡來香港分娩的,事後亦被遣送返回內地。

2. 申請人在1998年4月20日在內地生下另一名女兒梓花,該名女兒現在仍然在國內居住。產下梓花一個多月後,申請人在1998年5月26日持雙程証以訪客的身分抵達香港,獲准逗留至1998年8月17日。但到期後,申請人拒絕離開香港,並且一直逾期居留,亦因此曾受入境事務處處長撿控及受到法庭的處罸。其後入境事務處處長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就有關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申請人現在向本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向她發出的遣送離境令。

3. 申請人指出丈夫每天都要工作,而且工作時間長,無力照顧三名兒子,而三名兒子中梓峰的身體狀況不佳,需要特別的照顧,所以希望能夠留在香港照顧家庭和三名兒子。

4. 雖然申請人現在仍有一名女兒在國內生活,對她希望在香港照顧三名兒子及家庭,本席是深切了解,亦深表同情。但申請人是逾期居留人士,她是沒有權在香港居留,亦沒有合理或合法的期望可獲准在香港長期居留。

5. 雖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是有酌情權批准一名過期居留人士或無居留權人士在香港居留,但是否行駛該酌情權全由處長決定,其他權力機構包括法庭亦無權指導或要求處長應該如何行使其應有的酌情權。

6. 除非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越權,或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處長犯了程序上的錯誤;例如考慮無關的因數或未將有關因數考慮在內,或處長的決定是全不合理的,是無稽的,是任何合理的行政部門都不會作出的。祇是在上述幾種情況下,法庭才有權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就是否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居留人士留在香港所作的決定。

7. 據本案資料顯示,處長在發出遣送離境令之前已經詳細地考慮到申請人的家庭境況,包括她需要照顧家庭和兒子,亦已考慮過梓峰的健康狀況及他獲得的治療和進展。處長認為是沒有強力的人道理據可批准申請人留在香港。處長亦指出申請人必須返回國內和其他背景相同的人士循合法的途徑申請來香港。如果不採取一些果斷的措施,必定會鼓勵衆多人士非法入境或非法過期在香港居留,不單對香港的社會做成衝激,對其他在國內輪候以合法途徑申請來香港的人士亦非常不公道。處長的考慮是正確並且是合理的,處長亦指出如果申請人的家庭遇到任何困難,社會福利處必會提供適當的協助,解決他們的困難。

8. 本席已經考慮過事件的背景,雖然本席曾經表示同情申請人的家庭情況。但同情歸同情,法庭的職責必須是執行法例。事件中無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處長的決定亦非全不合理,而在作出決定的過程處長亦沒有犯了任何程序上的錯誤,在這情況下是沒有任何理據容許本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9. 由於申請人未能提出可以爭拗的論點支持她的申請,所以申請人的申請需要被駁回。當然如果處長認為有理據可以批准申請人延期留港,處長當然可以作出適當的安排,但這方面的決定與本席無關。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林錦梅(無代表律師)

陳愛麗(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