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Yuk Tai 訴 Chan Lam Sing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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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有關條例,新租金就是現行租賃終結時的市值租金,所以本席需要釐定有關物業於2000年2月29日的市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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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39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1999年第LDNT 390宗
主審: 盧偉光審裁委員 聆訊日期:2000年2月10日 宣判日期:2000年2月28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和答辯人分別是新界上水巡撫街11號閣樓(“有關物業”)的租客和業主。雙方同意有關物業現時為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有關條例”)第IV部所管制。雙方亦同意有關物業的現行租金為$2,880,租賃也在2000年2月29日終結,而新租約的租期為兩年,在2000年3月1日開始。 2.根據有關條例,新租金就是現行租賃終結時的市值租金,所以本席需要釐定有關物業於2000年2月29日的市值租金。 3.申請人自己作供,她詳述有關物業的租賃歷史及現况。她並沒有提供任何比較租金資料,袛是將兩份證物呈堂供土地審裁處參考。她要求租金釐定為每月$3,500,理由如下:
4.申請人母親巫水嬌作供,指出有關物業原來幾十年前由她租用,作為商業用途,後來改為住宅。近年更由其女兒即申請人承租為住宅。 5.答辯人傳召測量師盧以德為專家證人(“證人”),她呈堂一份專家估值報告,編號為R-1。證人同意申請人所講,有關物業的樓底較普通唐樓的住宅為低,祗得六英呎幾的高度;而一般唐樓有9英呎高。 證人也同意有關物業原為地舖的一部份,從地舖有獨立樓梯出入,後來才改由該唐樓的樓梯上落。 證人指出有關物業有一加建部份,面積有17.8平方米,不過她不會對加建的部份,採用有關物業的原主要部份的租值水平來計算,而祗是採用主要部份的平均租值的1/4來反映該加建部份的性質及狀况。 她亦同意申請人所述關於面向巡撫街的窗門為樓下招牌所遮擋的現况。證人補充說,因為大部份上水的唐樓都是有長而深,一般而言,樓宇的中央部份的採光情况都不會理想。 證人詳細解釋她的估價報告,比較物業(1)的資料是業主提供,其他的則來自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租金資料報告。證人對每一比較物業作出分析及調整,各種予以調整的因素包括起租日期、樓齡、面積、樓層、環境/燥音及樓底等。最後,証人得出的經調整後的平均值為:
證人建議在刪去最高與最低的平均值後,採用餘下的4個比較物業的經調整平均值的平均數作為估值的基礎。最後,證人採用的平均值每平方米為$90,乘以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50.5平方米,再加上加建部份的價值(即面積17.8平方米乘以$90 x 1/4),得出$4,945。證人折算為$5,000,作為有關物業的現行每月市值租金。 6.答辯人代表律師陳詞,要求採用專家證人的估值為市值租金。至於租客有否自行裝修物業或曾經租住數十年等因素皆不影響市值租金的評估。 申請人沒有作出最後陳詞。 7.本席同意答辯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土地審裁處根據有關條例不能因為租客的租賃歷史或維修物業等事實而將已釐定的市值租值作出修正。 本席也同意本案的唯一的專家證人的估值報告絕大部份被接受,包括大部份的調整率。報告中袛有兩點不為本席所接受。 本席不同意証人所建議,採用經刪去最高與最低的平均值,餘下4個租金的經調整平均值作為估值基礎。 這六個比較物業的經調整平均值相差很大。如果將最貴的三個與最平的三個,分別找出平均數。分別得出每平方米為$108.33和$71.33; 相差為34%。考慮過有關物業的特點,本席認為有關處所的租值應該是比較低,類似比較物業中較平的組別。因此,應該採用最低的三個數的平均值即$71.33作為估值基礎。
8.本席評估有關物業在2000年2月29日的市值租金為每月$3,900。本席因此頒令有關物業的新租賃為期兩年,由2000年3月1日開始,每月租金為$3,900(包含差餉),其他的租賃條款跟原有租賃一樣,維持不變。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高覺輝律師行黃雪芹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