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志榮 訴 永安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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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1999年12月21日提出申請,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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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28/1999 HCSA 28/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1999年第28宗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18989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3月10日 宣判日期:2000年3月1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在1999年12月21日提出申請,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提出上訴。 2. 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1999年第18989號申索中的申索人。申請人在1996年三次報名參加被告人所舉辦的歐洲旅行團。在上述申索的原訴訟中,申請人對被告提出好幾項投訴,審裁官在其“裁斷理由書”中,列出以下4點:-
基於以上幾項投訴,申請人要求被告人退回他已付之$8,000訂金及$1,930之簽證費用。被告人對所有指控提出各種辯護或予以否認,並指申請人直至1996年7月22日(即旅行團出發當日),仍未支付共$63,920之旅費餘數,因此便於當日沒收其$8,000之訂金。 3. 審裁官在審訊後,裁定他不信納申請人之証供,及信納被告証人之証供,故撤消其申索。 4. 申請人其後在1999年11月2日向原審審裁官提出覆核申請。審裁官在1999年12月1日就其申請展開聆訊。審裁官在“裁斷理由書”中有關“覆核”的部份清楚指出,已“詳細考慮過雙方之進一步陳詞及證據”,及對申請人提出的3項覆核理由,作出詳細分析。 5. 簡略而言,申請人在一份日期為1999年12月21日的“基於法律論點而申請批准提上訴之申請書”中,聲稱審裁官不接納他提出的舉證。 6. 申請人要求批准提出上訴的申請,於2000年1月27日進行聆訊,但申請人當日並未依時出席,本席基於在訴訟程序中申請人缺席,於是撤消有關之申請。 7. 申請人在2000年1月27日提出另一申請,要求本席撤消1月27日所作之命令,並重新聆訊有關批准提出上訴的申請(“撤消命令的申請”)。該撤消命令申請在2000年2月1日進行聆訊。申請人在1月27日呈交存檔了一份誓章,聲稱由於家居在天水圍,故因交通延誤而較原定聆訊時間(上午9.30時)遲了20分鐘才到庭。根據法庭書記的紀錄,申請人在1月27日上午10.22時才到達高等法院第10號庭。 8.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
9. 原審審裁官在他的“裁斷理由書”中有關“覆核”的部份(即第7-8頁)說:
10. 在2月1日的聆訊時,申請人聲稱他在審訊時,已清楚向審裁官指出,他投訴被告人的其中一個主要理由,乃被告人在是否提供直航倫敦的航班這一點誤導了他。故審裁官在他“裁斷理由書”的上述部份,忽略了申請人所曾提出的這一點,甚或可視為在陳述事實時犯錯。故此,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錯。 11. 本席在2月1日翻閱過有關的聆訊紀錄,並未發現申請人在審訊時提出有關直航與否這點。在申請人要求下,本席將聆訊押後至另定日期,以便申請人可翻閱聆訊紀錄,確定他認為在聆訊紀錄中,究竟有關的部份在紀錄中的何處。 12. 申請人的撤消命令申請在3月10日再度聆訊。申請人表示他已翻閱過有關的原審聆訊紀錄,發現有關他曾提到直航航班的紀錄,可在第35-36,51及54(特別是54)頁找到。本席閱讀過有關紀錄,認為當時申請人所提的重點,並不是航班是否直航,而是有關審裁官在他的“裁斷理由書”中已考慮過的其他事項。 13. 本席在本申請聆訊時,亦曾要求申請人澄清他所指“審裁官不接納他提出之舉證”所指為何。本席聆聽過申請人在庭上的解釋,他所指的證據,其實審裁官已在他的“裁斷理由書”中有關覆核的部份,詳細考慮,所以申請人所稱的“審裁官不接納他提出的舉證”,只是指審裁官在詳細考慮過與訟雙方的新陳詞及新證據後,裁定並無理由改變他於1999年11月28日之裁斷而已,本席在翻閱過有關紀錄後,亦認為審裁官有合理及足夠的證據及基礎作出如此判決。申請人在3月10日的聆訊時,亦指審裁官在“裁斷理由書”中,處處針對他的舉証。本席參閱過“裁斷理由書”,覺得審裁官其實只是以客觀合理的分析及論據,解釋他為何作出在“裁斷理由書”中的結論。 14. 申請人在他的兩份書面陳詞中及在聆訊時,分別提出其他的論據。這些論據,審裁官其實已一一在他的“裁斷理由書”中提及。 15. 此外,在3月10日的聆訊時,申請人亦聲稱:-
等多項指責。本席留意到申請人在3月1日前並無提出這些指責,此外,本席在參閱過聆訊紀錄,認為這些指責,並無客觀事實支持。只從有關的聆訊紀錄厚達147頁,可見審裁官已容許與訟雙方充份時間和機會,就申索提出各自的證供、證據和論據。 16.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審裁官並未在法律論點有錯。由於申請人並無充份理由申請撤消1月27日之命令,故本席決定拒絕此項申請。
上訴人:丘志榮,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