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351/199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位於 屯門良德街 11號 寶怡花園 第1座18字樓F室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 寶怡花園 業主委員會的主席, 第二答辯人是 寶怡花園 的業主委員會,而第三答辯人則是 寶怡花園 的管理公司。1998年12月2日申請人在 土地審裁處 向第一答辯人提出訴訟。1999年3月26日,經法庭於1999年3月16日批準,他把申請通知書加以修訂。在申請人舉証後,所有答辯人都沒有作証,亦沒有傳召任何証人為他們作供。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