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德智 訴 香港醫院管理局轄下之廣華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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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宋德智聲稱在1997年9月29日上午工作時滑倒,以致頭部撞向一鐵管。由於沒有任何外傷痕跡及要繼續工作,上訴人未有立刻採取任何行動確保身體無礙。同日下午上訴人因神智續漸糢糊,加上頭痛及四肢無力,故由朋友及妻子送入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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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000319/2001 HCPI 31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1年第3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24日 判案書頒下日期:2002年4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宋德智聲稱在1997年9月29日上午工作時滑倒,以致頭部撞向一鐵管。由於沒有任何外傷痕跡及要繼續工作,上訴人未有立刻採取任何行動確保身體無礙。同日下午上訴人因神智續漸糢糊,加上頭痛及四肢無力,故由朋友及妻子送入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 2.上訴人指稱廣華醫院醫生未有適當地檢查其病況,故未能及時發覺其病情及作出治療,結果延誤至1997年10月1日才為上訴人施行腦部手術。 3.由於手術延誤,加上手術前檢查不足,令第一次手術未能成功而要進行第二次手術。結果導致上訴人腦組織缺血而壞死,神經功能亦不能恢復。 4.上訴人指稱廣華醫院醫生治療他時犯有過失,故向廣華醫院索償。根據上訴人在2000年12月19日存檔之「專項損害賠償陳述書」,其索償之金額為5,608,800元,包括痛苦折磨補償600,000元、交通費及營養食物開支8,800元、審訊前工資收入損失1,800,000元、未來工資收入損失2,400,000元及未來賺錢能力損失800,000元。 5.2001年3月3日代表廣華醫院的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向法庭申請核對列表審核聆訊。有關聆訊排期至2001年9月13日進行。 6.聆訊通知書內列明上訴人需將實務指引第18.1及第10.9段所列的文件在聆訊前7天填妥及存檔。 7.實務指引第18.1第2段列明上訴人需存檔的文件包括醫療報告書。 8.2001年9月13日之審核聆訊在關家靜聆案官席前進行。上訴人在聆訊前未有將任何醫療報告書存檔。結果關聆案官將聆訊押後至2001年12月18日。關聆案官亦向上訴人清楚解釋他必須提交一份醫療報告書,顯示其傷殘是因廣華醫院醫生疏忽及延誤治療造成的。 9.2001年12月18日再次聆訊時上訴人仍未能將有關醫療報告書存檔。關聆案官再作出寬容,批准上訴人延期至2002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前將醫療報告書存檔。關聆案官亦下令如上訴人未能在限期前將醫療報告書存檔,則其申索陳述書會被剔除。 10.上訴人未能履行關聆案官所作之命令,在2002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前將有關醫療報告書存檔。 故關聆案官根據其在2001年12月18日所作之命令,將上訴人之申索陳述書剔除。 11.上訴人不服原判,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關聆案官所作之命令及恢復其索償申請。 12.上訴人指出因未有經濟能力聘用律師,故未能依時準備醫療報告。上訴人指出曾申請法律援助,但申請被拒。而法律援助署更獲頒令上訴人在三年內不能申請法律援助。該三年期要到2002年9月才期滿。上訴人聲稱會在三年期滿後再次申請法律援助,協助其索償申請。上訴人要求將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再處理及批准他延期6個月提交醫療報告書。 13.上訴人向廣華醫院索償,他必須提出醫療報告,顯示廣華醫院醫生需對其所受傷殘負責。如他不能提交有關醫療報告,則表示其索償未有任何資料支持。在該情況下,容許上訴人繼續索償對廣華醫院構成不公。 14.法庭不能因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而對他過份寬容,批准他無需履行訴訟規則明確定立之訴訟程序。事實上關聆案官已多次容許上訴人延期將醫療報告書存檔。但上訴人都沒有履行其責任。申請人目前之困境亦可稱是疚由自取。 15.上訴人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再延期6個月令他能獲法律援助署協助準備有關醫療報告書。本席亦向上訴人清楚解釋,就算一切如其所願,在2002年9月再次申請法律援助時,他獲得法律援助署協助為他聘請醫生檢視其傷勢及準備醫療報告書,有關之醫療報告書亦不能在短時間內準備妥當。因此上訴人要求法庭延期6個月之申請,就算成功,亦不一定可以令其達到目的。 16.申請人實應盡快聘請醫生為其檢查傷勢及準備有關之醫療報告書,才是上策。 17.但本席理解將申索陳述書剔除,令一名原告人不能正常追討其聲稱應得之賠償,實屬十分嚴厲之決定,該決定只會在十分特殊情況下才作出。 18.雖然關聆案官已多次作出寬容,批准上訴人延期提交他須提交之醫療報告書。但上訴人仍未能履行其應盡之責任,關聆案官才將其申索陳述書剔除。考慮到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經濟上亦可能有一定之困難。代表廣華醫院之黃律師亦公正地向法庭指出,上訴人延期遞交醫療報告書不會對廣華醫院造成任何利益上之損失。所以本席特別妄開一面再給與上訴人一個最後機會提交有關之醫療報告書。本席決定依循上訴人之要求批準他延期將有關醫療報告書存檔。 19.雖然本席曾指出如果上訴人要到2002年9月才再次申請法律援助,就算其申請獲准,法律援助署都不可能在本判案書頒下起計之6個月內為上訴人準備好有關之醫療報告書。但申請人向法庭明確表示如果他不能在6個月內將有關醫報告書存檔,他願意負責後果。所以本席下令批准申請人在2002年10月30日或之前將有關醫療報告書存檔。 20.就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本席作出以下頒令:上訴得直,取消關聆案官剔除上訴人申索陳述書之決定,批准上訴人在2002年10月30日或之前將有關醫療報告書存檔。如上訴人未能履行上述條件,即在2002年10月30日或之前將有關醫療報告書存檔,則關聆案官剔除其申索陳述書之命令恢復,而其索償亦會被撤銷。如上訴人履行上述條件,則本聆訊之訟費會歸於案件之最終勝方。如上訴人未能履行條件,導致其申索陳述書被剔除,則上訴人亦要向廣華醫院支付本聆訊之訟費。
原告人: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曉雅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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