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葉群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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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葉群從1997年6月已經開始在香港非法逾期居留,並且在1997年9月誕下次女。
Case No.HCAL 1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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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17/1999 HCAL 1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17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9月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1999年9月6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李葉群從1997年6月已經開始在香港非法逾期居留,並且在1997年9月誕下次女。 2. 申請人現在再度懷孕已有6個月。申請人提出一個新的論點支持其申請。她指出如果要她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國內實行的「一子政策」對她懷孕一事可能會造成影響。 3. 本席認為就國內的「一子政策」對已懷孕而沒有合法居港權的國內人士的影響,需要作出更加詳細的研究。所以本席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當然,這並不表示法庭鼓勵懷孕的女士非法留在香港。 4. 小孩在香港出世後,母親應否留在香港這問題,亦需要遲一步再作決定。但由於申請人現在已懷孕6個月,本席亦認為她懷孕這一點,及國內就「一子政策」這方面的處理方法,對這件事有關連,所以本席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本案會再排期,作一天的聆訊。
出席:李葉群(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