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葉群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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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葉群從1997年6月已經開始在香港非法逾期居留,並且在1997年9月誕下次女。

Case No.HCAL 1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17/1999

HCAL 1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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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葉群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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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9月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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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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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葉群從1997年6月已經開始在香港非法逾期居留,並且在1997年9月誕下次女。

2. 申請人現在再度懷孕已有6個月。申請人提出一個新的論點支持其申請。她指出如果要她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國內實行的「一子政策」對她懷孕一事可能會造成影響。

3. 本席認為就國內的「一子政策」對已懷孕而沒有合法居港權的國內人士的影響,需要作出更加詳細的研究。所以本席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當然,這並不表示法庭鼓勵懷孕的女士非法留在香港。

4. 小孩在香港出世後,母親應否留在香港這問題,亦需要遲一步再作決定。但由於申請人現在已懷孕6個月,本席亦認為她懷孕這一點,及國內就「一子政策」這方面的處理方法,對這件事有關連,所以本席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本案會再排期,作一天的聆訊。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李葉群(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