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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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裁判官 郭偉健 席前,上訴人認罪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沒有犯案前科。裁判官慎重考慮後,就每項罪名判處上訴人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就判刑作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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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50/1999 HCMA65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庭上訴案件1999年第650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32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15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就是:
2. 在裁判官郭偉健席前,上訴人認罪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沒有犯案前科。裁判官慎重考慮後,就每項罪名判處上訴人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就判刑作出上訴。 3. 上訴人的唯一上訴理由,就是因為他的父親在1999年 6月10日逝世,時年82歲。本案案發日期為1999年6月9日,而於翌日上訴人已被帶上裁判法庭,認罪後被判刑。故此,他被判刑當日實在是他父親去逝之時。 4. 在判刑理由書中,裁判官緩引女皇訴陳明(譯音)(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83年第353號)、女皇訴吳瑞興(譯音)(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85年第362號)及女皇訴胡春(譯音)(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1994年第693號)三宗案例。該三件案件皆裁定就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名處刑 15個月監禁是恰當的,而三案中的上訴人都是認罪的,而後述的兩案的上訴人皆是初犯。 5. 就上訴人現在提出的上訴理由,即他的父親去逝而希望法庭以人道的原因減刑, 本席認為吳瑞興一案值得參考。在該案中,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他從內地偷渡來港向巡查工廠的入境事務主任出示偽造身份證,他沒有犯案前科,但身患眼疾和肝病及需要供養年老母親,而父親經已去逝,上訴法庭駁回他減刑的上訴,維持15個月即時監禁的原判。 6.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被判入獄當日,他的父親同時在國內去世,處境令人同情。但是上訴人並不能以他父親的逝世作為減刑的原因,因為他父親去世時已82歲,並不能照顧其他家裡的人,故他的去世雖然引起家庭各成員的悲哀,但是對上訴人應不應獲得減刑,則並無幫助。 7. 故此,本席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朱金波,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