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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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陳香福 被控違反 《香港法例》 第115章 《入境條例》 第38(1)(b)條,即在 香港 非法入境後,未得 入境事務處 處長授權而留在 香港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裁判法官判監15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現要求上訴減刑。

Case No.HCMA 908/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08/1999

HCMA90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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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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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11月13日

判決日期:199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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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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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香福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即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承認控罪,被裁判法官判監15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現要求上訴減刑。

2. 案情顯示在1999年8月5日,警方在落馬洲管制站南下車輛停泊區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上訴人躲藏在其中一輛貨車的車廂底下。上訴人被發現後,向警員坦白承認他是非法入境者。經調查後,警方發現上訴人在港有前科。他在1996年曾因爆竊及非法入境罪被判共4年多之監禁。上訴人同意有關紀錄。在裁判署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在求情時,律師指出上訴人今年28歲,已婚,而且在大陸的妻子有了身孕,律師要求裁判法官對上訴人予以輕判。

3. 原審裁判法官在判案時指出,上訴人在96年已經非法到過香港,更因此而被判監禁,但考慮到上訴人都有3年沒有偷渡到港,因此只判一般的15個月監禁。裁判法官亦警告上訴人,如果他再次非法來港,刑期會是21個月。

4.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出今次是因他有前科才被提控,希望能得到減刑。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並不充分。上訴人今次是第二次非法來港,依例應判監18個月,但裁判法官對上訴人已作特別處理。本席認為刑期不能再減,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政府律師潘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陳香福先生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