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金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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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鄭金灶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名,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1月3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富輝花園2座4D室,無合法辯解而用白色漆油損壞屬於鍾衛邦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日,緩刑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之決定,要求上訴。

Case No.HCMA 101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11/1999

HCMA101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101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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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金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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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2月15日

裁決日期: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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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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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鄭金灶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名,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1月3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富輝花園2座4D室,無合法辯解而用白色漆油損壞屬於鍾衛邦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日,緩刑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之決定,要求上訴。

2. 在審訊時,控方提出的主要證據,包括上訴人的4份警誡口供。上訴人曾經反對該4份口供呈堂。他指出他是在受到警方壓迫的情況下,才去警署落口供。上訴人又說,警員的說話及行為,使他感到驚慌,被迫要依照警方的說話去做。有關這4份口供的自願性方面,裁判法官已根據一般程序聽取證據,最後裁定這4份口供皆可呈堂。

3. 控方亦傳召了幾位証人。第一控方證人是一位鐘先生,他住在沙田富輝花園2座4D室。他說他父親的公司及上訴人與黃湘豫的公司有債務糾紛。上訴人及黃湘豫曾向第一控方證人追債,第一證人的父親指示他把問題交由律師處理。

4. 於1999年1月31日,第一控方證人在家裏接到上訴人的來電追債,當時是早上11時左右。上訴人對他說「會找人做嘢」。後來於同日下午1時左右,第一控方證人又再次接到上訴人來電,上訴人稱說「已找人做嘢」。第一控方證人指出他以前和上訴人曾多次交談,也曾經會面,所以認得上訴人的聲音。

5. 第一控方證人指出,他於早一晚,即1月30日深夜時回家,走廊及鐵閘並沒有什麼特別,後來到31號下午1時左右,他的哥哥回來時亦沒有說門外有什麼。但在當日下午4時左右,第一控方證人就見他走廊近門口的牆上貼有11張紙並寫着“欠債還錢”等字眼,而鐵閘上也被白油塗上“還錢欠債”4個字。在這方面控方有將該11張紙呈堂作證,而鐵閘上的“欠債還錢”4個字亦有相片顯示。

6. 警方在那11張紙上找到指紋及掌紋,經鑑別後,證實其中一些是上訴人的指紋及掌紋,而這些上訴人也承認為事實。

7. 在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上庭作供,他提到那十幾張呈堂的紙是他所貼,目的是向証人的父親追債。上訴人說他在1月31日上午10時許,自己一個人去貼紙。在11時前他只打過一次電話給第一控方證人,說已委託收數公司去辦理這事。上訴人否認曾先後對第一控方證人說「會找人做嘢」及「已找人做嘢」。上訴人說他並沒有塗污鐵閘,因為他知道那是犯法的,當他貼紙時,第一控方證人的鐵閘外並沒有被白油塗污。

8. 有關那幾份警誡供詞,上訴人說都不是自願的情形下錄取的,他說警員迫他在其中一份口供改稱說是下午到富輝花園。上訴人又說,在另一份口供中,他提到他是和黃湘豫一起上富輝花園,但這方面並不正確,因為當天黃湘豫其實是上了中國大陸,上訴人在庭上說他是自己一個人上樓貼紙的。

9. 辯方亦有傳召證人黃湘豫,他是上訴人工作上的伙伴。他說在1月31號,他只是陪上訴人到富輝花園樓下,自己並沒有上樓。而當時他見上訴人並沒有帶同油漆。證人說他當天並非身在中國,他承認在他的證人口供中有說過自己當時在中國,這是他自己弄錯了,後來他有向警方澄清,只是警方並沒有理會及更改其口供。

10. 裁判法官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而上訴人及其證人都不是可信可靠的證人。他認為上訴人在口供中,起初否認有貼紙,後來得知警方驗到其指紋及掌紋,就改口承認有貼紙。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就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辯方證人方面,裁判法官認為他有對警方說謊,說自己於1月31日,當時身在中國。裁判法官不接納證人是弄錯了日子,只是不想牽連自己在內,就向警員說謊。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起初的口供所說的是正確,他是和證人一起到富輝花園的,而當時被告是和他的證人一起行事,並非證人僅留在樓下等候上訴人。

11. 裁判法官解釋到,雖然沒有直接的證供指明上訴人及他的證人親手塗污第一控方證人的鐵閘,而在這一方面,上訴人也在其警誡口供中一直沒有承認。但裁判法官認為從時間及環境證供來看,貼紙及塗污鐵閘毫無疑問是在同一時間由同一人或同一夥人所做的,即上訴人及他的同謀所做。裁判法官不相信事情有那麼湊巧,上訴人在貼紙後的兩個小時內,會有其他人士為追債而去塗污第一控方證人的鐵閘。

12. 在分柝過案情及考慮過所有情況下,裁判法官最後決定判上訴人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在聽過及見過所有證人後,作出事實方面的裁斷及從證據的基礎上作出有關的推論,在這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並無犯錯。

13. 雖然上訴人在陳詞時極力否認有涉及此案,但在考慮過案情之後,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不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鄭金灶,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