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aiwa Bank Ltd. 訴 石健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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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根據三份按揭和保證書,在1999年10月11日向三名被告人要求償還他們欠原告人的款項。潘聆案官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P 724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7247/1999

HCMP724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7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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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AIWA BANK LIMITED 原告人
石健 第一被告人
石健立 第二被告人
康泰塑膠原料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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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3月22日

判決日期:20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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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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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 原告人與三名被告人簽署了下列多份法律文件:

(一)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與原告人在1995年1月10日簽署的一份按揭。按揭內容包括:

(i)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將他們的物業按給原告人,作為原告人給予第三被告人銀行融資的抵押;

(ii) 被告人承諾當原告人向他們追討第三被告人欠原告人的款項時,他們會負上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二) 第二份法律文件是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及原告人在1995年5月5日簽署的按揭。內容亦包括第一份按揭的第一及第二點。

(三) 第三份法律文件是原告人與第三被告人在1995年8月4日簽署的按揭。內容包括第三被告人將它的物業按給原告人,作為原告人給予第三被告人的貸款抵押。第三被告人亦承諾在原告人向它要求還款時,它會償還欠原告人的款項。

(四) 第四份法律文件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1994年12月23日發給原告人的擔保書。他們對第三被告人欠原告人的款項作出擔保。

2. 原告人根據三份按揭和保證書,在1999年10月11日向三名被告人要求償還他們欠原告人的款項。潘聆案官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答辯理由

3. 被告人所持的答辯理由是在1994年底已經和原告人有商業關係。原告人多次更改貸款條件,被告人亦遵從這些條件。被告人對銀行的貸款一向都如期償還,但原告人因為要結束在香港的業務,突然要求被告人償還所有欠款。被告人根本是沒有可能立刻償還這些欠款給原告人,因為他們已經將原告人給他們的融資作為擴張生意用途。被告人亦指出原告人對他們說會有其他銀行購買原告人的業務,故此第三被告人繼續經營,但結果並沒有其他銀行願意收購原告人的業務。

原告人合法索償

4. 本席認為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是合法地根據雙方簽署的法律文件而作出的。雖然當時被告人並不是不履行合約,但原告人的確有權單方面發出通知,要求被告人還款。這些行動雖然事出突然,但原告人確實有權作出這些決定。

5.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在他們的誓章中指出,當初他們願意簽署這份保證書是因為原告人承諾它會繼續在香港經營。如果他們知道原告人會撤離香港的話,他們是不會簽署這份保證書。

6. 本席認為,被告人辯稱的理由並不可信,保證書在1994年底已經簽妥,如果銀行要求還款是突然之舉,在簽署保證書時根本是不會談及原告人將來是否會結束香港的業務。

上訴駁回

7. 本席認為聆案官的決定是正確無誤,故將上訴駁回。訴訟費用方面,本席命令被告人要以彌償基準計算方法來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李黃林律師行轉聘李以鴻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親自出席

第二被告人:親自出席

第三被告人:由第一被告人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