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秋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劉秋梅,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於1999年11月15日,上訴人曾要求裁判法官覆核刑期。由於上訴人需要返回內地辦理單程證之手續,裁判法官決定將判刑押後1個月。上訴人後來成功取得單程證再回到香港,但裁判法官決定維持原判,即4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
|
HCMA000012/2000 HCMA1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2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WSCC14193/1999)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0年2月25日 宣判日期 :2000年2月25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劉秋梅,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於1999年11月15日,上訴人曾要求裁判法官覆核刑期。由於上訴人需要返回內地辦理單程證之手續,裁判法官決定將判刑押後1個月。上訴人後來成功取得單程證再回到香港,但裁判法官決定維持原判,即4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 2. 本案的案情很簡單,上訴人於1995年3月來港,並得到許可,逗留到1995年5月26日,但上訴人在港逗留到1999年11月2日才向警方自首。至於自首的理由,是因為她父親過世,似乎與單程證無直接關係。上訴人已有一次相同記錄,於1994年8月1日,上訴人曾因同樣罪名被罰款2,500元。 3. 有關本案的背景情況,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有很清楚的解釋。他指出 :
4. 本席已聽取過上訴一方的陳詞,亦反覆考慮過本案的情況,但本席不能不同意裁判法官的觀點。雖然在相同控罪的刑罰方面,一般第一次是罰款,第二次可以是緩刑,但也要視乎環境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其中主要因素之一,就是非法逗留時期的長短。上訴人在香港非法逗留超過4年,裁判法官沒有必要機械性地以來港逗留的次數來決定刑罰。綜合各種因素,4個月的刑期並不過份。 5. 但裁判法官似乎沒有清楚地指明這4個月是否刑期的起點。如果是以4個月為起點的話,裁判法官就應再考慮兩方面的求情因素 :
但如果裁判官其實是以6個月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減為4個月的話,本席則同意起點會是過高。本席認為4個月是本案的合適判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可以減刑1個月,亦由於上訴人是自首,所以可再減刑1個月。因此,最後刑期應為兩個月。 6. 本席現判上訴得直,4個月的刑期改判為兩個月。
與訟人 :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 :由咸頓金仕騰律師行鄧賢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