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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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席應該指出,郵遞失誤並非沒有可能。法例容許請求覆核,就是要照顧到類似的失誤情況。裁判法院在處理這類覆核申請的時候,不應咬定郵遞沒有失誤,而是應該仔細考慮申請人的證據,從申請人的證供裡或申請人的作證的表現或其他並非想當然的證據找出應否採納申請人的說法的理由。單憑一般郵差派信的過程就否定申請人的說法,根本很難會有申請人可以成功取得重審。覆核機制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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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02/2000 HCMA 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SPM 8924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2000年4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本案上訴人原被控不依交通燈號駕駛。按一般法律程序,有關當局曾向上訴人發出通知書,給予上訴人機會回覆擬予抗辯。可是,上訴人聲稱沒有收到該通知書,所以沒有回覆。新蒲崗裁判署因此依慣常程序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罰。上訴人知曉被判罰後,請求覆核,給予重審的機會。在覆核的聆訊裡,上訴人宣誓後力稱沒有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不予信納,拒絕重審。 2.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這樣說:-
簡而言之,原審裁判官認為郵遞必然將通知書送到上訴人,所以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3.本席應該指出,郵遞失誤並非沒有可能。法例容許請求覆核,就是要照顧到類似的失誤情況。裁判法院在處理這類覆核申請的時候,不應咬定郵遞沒有失誤,而是應該仔細考慮申請人的證據,從申請人的證供裡或申請人的作證的表現或其他並非想當然的證據找出應否採納申請人的說法的理由。單憑一般郵差派信的過程就否定申請人的說法,根本很難會有申請人可以成功取得重審。覆核機制形同虛設。 4.本席亦應指出,覆核機制不過是給予被告一個抗辯機會。排期重審並不是放過違法之徒。被告仍須面對審訊。故此,在處理覆核申請時,裁判法院宜採取較寬鬆的態度,以免予公眾不良印像,以為法院取巧抹剎被告抗辯的機會。 5.本案原審裁判官並無說明實質可靠理由拒絕相信上訴人,其判令碍難使人信服。故本席下令推翻原審裁判法院就本案所作之所有命令,將所告被告事項發還有關裁判法院,俾得擇日重覆。
上訴人親自出席,無法律代表 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