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左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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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席應該指出,郵遞失誤並非沒有可能。法例容許請求覆核,就是要照顧到類似的失誤情況。裁判法院在處理這類覆核申請的時候,不應咬定郵遞沒有失誤,而是應該仔細考慮申請人的證據,從申請人的證供裡或申請人的作證的表現或其他並非想當然的證據找出應否採納申請人的說法的理由。單憑一般郵差派信的過程就否定申請人的說法,根本很難會有申請人可以成功取得重審。覆核機制形同虛設。

Case No.HCMA 2/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p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02/2000

HCMA 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SPM 8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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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左兆華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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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2000年4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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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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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訴人原被控不依交通燈號駕駛。按一般法律程序,有關當局曾向上訴人發出通知書,給予上訴人機會回覆擬予抗辯。可是,上訴人聲稱沒有收到該通知書,所以沒有回覆。新蒲崗裁判署因此依慣常程序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罰。上訴人知曉被判罰後,請求覆核,給予重審的機會。在覆核的聆訊裡,上訴人宣誓後力稱沒有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不予信納,拒絕重審。

2.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這樣說:-

作出裁斷的原因

依據法例第240章第3B(1)條,倘若本席衡量過相對可能性後(balance of probability),信納上訴人並非由於自己的疏忽,本席可以撤消該法庭命令。

經詳細考慮上訴人之証供及衡量過相對可能性後,本席不相信上訴人收不到1999年7月19日發出之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我更加不相信上訴人收不到另一宗發生在1999年10月6日之案件之其中一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這祗不過是上訴人之「剪裁」證供,以圖說服本席他有可能收不到1999年7月19日之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我相信郵差是按戶入內派發信件給該大廈地下各商戶。而該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地址是簡單及清晰明確。所有信件是上訴人父親在公司內負責接收。我深信該通知書是依期及依地址派發給上訴人。我並信納控方乃是依據法例第240章第3A(1)條在上訴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申請,並且遵守了該條例第7及第8條。而法庭在上訴人缺席情況下判上訴人繳付該項罰款的命令是公正,恰當和有效的。

綜觀所有證據,我肯定是上訴人自己之疏忽去處理該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我確信我這樣做是正確的,並且有足夠証據令致我很有把握地作出這個裁斷。」

簡而言之,原審裁判官認為郵遞必然將通知書送到上訴人,所以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3.本席應該指出,郵遞失誤並非沒有可能。法例容許請求覆核,就是要照顧到類似的失誤情況。裁判法院在處理這類覆核申請的時候,不應咬定郵遞沒有失誤,而是應該仔細考慮申請人的證據,從申請人的證供裡或申請人的作證的表現或其他並非想當然的證據找出應否採納申請人的說法的理由。單憑一般郵差派信的過程就否定申請人的說法,根本很難會有申請人可以成功取得重審。覆核機制形同虛設。

4.本席亦應指出,覆核機制不過是給予被告一個抗辯機會。排期重審並不是放過違法之徒。被告仍須面對審訊。故此,在處理覆核申請時,裁判法院宜採取較寬鬆的態度,以免予公眾不良印像,以為法院取巧抹剎被告抗辯的機會。

5.本案原審裁判官並無說明實質可靠理由拒絕相信上訴人,其判令碍難使人信服。故本席下令推翻原審裁判法院就本案所作之所有命令,將所告被告事項發還有關裁判法院,俾得擇日重覆。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親自出席,無法律代表

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