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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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4/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44/2000

HCMA 4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44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9年第5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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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韓國祥 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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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5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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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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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原審裁判官接納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認為他誠實可靠,不偏不倚。以下為她所裁斷的案情。控方第一證人為駐伊利沙伯醫院保安員。於案發當日下午3時45分,他接報到急證室,維持秩序及防止記者入內採訪。到場後,他與兩名記者發生口角。其中一名,即上訴人,突然挺直身體把手後彎,並以手肘撞向第一證人下顎,引致他口腔受損流血。一名在場見狀的警員,上前對他說「算喇,算喇」,並勸喻雙方離開,而沒有採取任何警戒或拘捕行動。上訴人反回控制室,向上司報告。在上司指示下,他向醫院警崗報案。女警員55457號即時檢查第一證人的口腔,但見不到任何血跡。她隨後把上訴人拘捕。

3. 在盤問中,第一證人指稱,他有數根牙齒被撞致脫落。他於報案後,往急證室檢查時,他的口腔仍在流血。原審裁判官認為他誠實可靠,不偏不倚,則本席不可苟同。在他到急證室接受檢查前,女警員55457號見不到他口腔內有血跡。所以他指稱在急證室時口腔仍在流血,並不可信。雖然醫生的檢驗報告中顯示他口腔內受損,但沒有顯示他牙齒脫落的跡像。若他有數根牙被撞致脫落,他定會向醫生指出,並及後會要求牙科醫生治療。這兩點明確顯示他的證供失實及誇大。

4. 原審裁判官認為女警員見不到第一證人口腔流血並不重要,因為第一證人並沒有說「流血不止」。恕本席直言,原審裁判官完全忽視了第一證人的證供為他報警後,才到急症室接受檢查,而當時他仍然在流血(謄本第34頁)。他的證詞與女警員的互有矛盾。

5. 此外,第一證人說在場目睹他被襲及流血的警員,亦只勸喻他離開。這亦令本席對他證供的可信性起懷疑。極有可能他與上訴人只發生口角及輕微碰撞而已。所以在場的警員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6. 原審裁判官在時間上的裁斷亦明顯出錯。她裁定女警55457號於6時15分接到第一證人的投訴。若然女警員於6時15分才接見第一證人,她見不到第一證人口腔內的血跡,則可以理解,因為當時為事發後2小時,而第一證人並非流血不止。但事實並非如此。據女警員在謄本上的證供,她是於5時15分開始處理這宗投訴。若原審裁判官因時間的差誤,而忽視了這證供上的矛盾,實在可惜。但無論如何,她沒有適當地處理這個證供上的矛盾,而這項矛盾足以影嚮針對第一證人可信性的評估。

7. 此外,她完全沒有處理第一證人指稱被撞致牙齒脫落。這證供與他的檢驗報告不符。這顯示他的證供誇大。這亦影响針對他可信性的評估。

8. 更令本席極感失望的是: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8頁中說:

「辯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之「同行」,故此作供時沒有將事實之真相完全托出。」

她可鑑貌辯色,及憑證人的舉止神態,而決定證人的可信性。但只因證人為被告人之「同行」,而裁定他沒有將事實之真相完全托出,實屬無斷。這等同把被告人的「同行」,同事,親人,友人等,一併拒諸證人台外。她沒有客觀地考慮上訴人的辯解,而上訴人亦得不到一項公平的裁決。

9. 鑑於上述各項理由,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斷並不穩妥。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把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斷擱置,並頒令已繳的罸款,予以退還。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杜浩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