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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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為本案之第一被告人。他被裁定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另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名成立。他就第一項控罪判罪及第二項控罪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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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67/2000 HCMA 26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267號 (原本案件編號:粉嶺裁判法院2000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為本案之第一被告人。他被裁定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另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名成立。他就第一項控罪判罪及第二項控罪判刑提出上訴。 2. 據控方案情,第一證人警員53380,於案發當日,大概早上四時半,與同僚在一個荒廢魚塘,見到上訴人。當控方第一證人叫「警察!唔好郁!」上訴人就從草中衝出來,並按第一證人落地上,與他糾纏,其間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面部,及踢到他的左大腿一次。醫生報告(證物P1)支持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的指控。由於上訴人不可以受到第一證人的控制,當第二證人趕到時,他便用警棍打了上訴人的左大腿一次,並合力把上訴人制服。 3. 上訴人稱他和同案第二被告人剛從深圳非法游泳來港,便在那個荒廢魚塘內躲藏。但是由於第二被告人被警員發現,所以他亦站起來,想逃走。他見到警員用警棍襲擊第二被告人,於是便走上去阻擋,但跑了大概十五米就跌倒。他說他沒有反抗或襲擊任何警員。 4. 原審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不是有意幫第二被告人,而只是想逃走,他無需要擋那枝警棍。他亦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謂警員是因為上訴人擋了警棍,便跌倒落地上。因此原審裁判官不信納第一被告人的證詞。本席也有同感。第一被告人明顯誇大而不可信。 5. 原審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定,為事實上的裁斷。他有機會觀察各證人的舉止神態,而評估其可信性。所以,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隨便干預原審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在本案中,本席找不到什麼證據可質疑他的裁斷。 6. 至於判刑方面,針對第一項控罪判刑3個月及第二項控罪判刑15個月,均按照現行的判刑指引,並無不妥。 7. 所以本席維持原審裁判官的裁判,而把上訴人針對判罪及判刑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