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豪 訴 Chiapt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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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4月11日的判令要求許可上訴。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現將有關理由記述如下。

Case No.HCLA 48/2000
Court
HCLA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48/2000

HCLA 4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4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8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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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LAM CHUN HO (林俊豪) 申索人(上訴人)
CHIAPTON CO. LTD 被告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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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7月6日

宣判日期:20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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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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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4月11日的判令要求許可上訴。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現將有關理由記述如下。

案件背景

2. 申索人自1991年10月至1999年5月受聘為被告人的工程師。申索人指被告人曾與其協議,就其發明及設計的產品支付花紅,以產品營業額的2.5%計算。申索人稱被告人未有履行該協議,及未有支付餘下的10天半有薪年假,遂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金額共405,250.00元。

3. 被告人否認曾協議支付申索人花紅,並稱申索人的有薪年假經已悉數放盡。審裁官經審訊後,裁定申索人敗訴,並須付被告人1,000.00元訟費。

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

4. 申索人的上訴原因可歸納為兩大點。首先,申索人指審裁官沒有考慮他與被告人就花紅方面所作的協議。申索人指在1991年時,倘若被告人沒有承諾給予花紅,他不會轉職到被告人處工作;因被告人僅支付12個月的薪金,而且他又覓得另一份待遇更優厚的工作。其次,申索人指他雖曾申請放假,但被告人屢次要求他取消假期,因此他實際上尚有10天半的年假餘額。

拒絕上訴許可的理由

5. 申索人在本庭聆訊及其上訴許可申請書中所述各點,均已在審裁處審訊時提出和多番予以强調。審裁官在考慮本申索時亦已加以衡量和分析。唯審裁官最終裁斷申索人的說法和案情不足採信,因此裁斷雙方並無如申索人所言,曾就花紅一事達成協議。審裁官同時裁斷申索人並沒有未放的累積年假。審裁官也有就這些裁斷作出解釋和就證供、證物方面作出分析。審裁官這些裁斷全屬事實方面的裁斷,不涉任何法律論點的考慮。申索人的上訴,實是要求上訴庭推翻或否定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然而,這並非法例下所容許的上訴範圍。有見於申索人的上訴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