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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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上訴人供稱因地形關係,他只會駛向左不會靠向右,他又說當他駛過十字路口後,黃很勞氣指着他,叫他停車。上訴人對黄說上訴人只是望着黃而已,但黃說懷疑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其後,黃拿了上訴人的駕駛執照,站在上訴人車後5分鐘。上訴人問黃他是否可以離去,黃指上訴人不禮貌。上訴人說:若果他有錯,對不起,但請 勿浪費上訴人的時間。上訴人說他們談了20分鐘時間,黃才叫上訴人走先,黃並說他保留告上訴人之權。上訴人有繪圖,呈堂為證物D1。

Case No.HCMA 108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87/1999

HCMA 108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1087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STS6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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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張中廣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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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2000年4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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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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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訴人於1999年10月13日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控方只傳召了一證人,即警員49969(姓黃,以下簡稱為黃)。黃作供稱在有關日期和時間,他駕着警方電單車停在十字路口前第4綫上,在交通燈號轉為綠色時,他便開車向前行,時速為15-20公里。但當他行駛了約4個私家車車位的距離時,在他的左方有一輛私家車(後知為上訴人的GZ9474,它和黃的電單車一同開車向前行)突然以快過黃的車速及在沒有打出任何燈號或手號的情況下切去黃的前方2米地方,所以黃要緊急剎車。上訴人的車輛在黃前駛了1個私家車距離的路程後轉回第三綫。黃後來截停了上訴人,向他指出他剛才駕駛的態度及告訴上訴人將檢控他「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當時回答說:他有見到黃,他一直望着黃,所以他的車駛了向右方。上訴人道歉並要求黃給他人情不檢控他。黃確說當時在該 路面沒有任何物體或事故而引致上訴人須要切向右方。黃有繪圖,在上訴人沒有反對下,作為呈堂證物P1。

2.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上訴人供稱因地形關係,他只會駛向左不會靠向右,他又說當他駛過十字路口後,黃很勞氣指着他,叫他停車。上訴人對黄說上訴人只是望着黃而已,但黃說懷疑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其後,黃拿了上訴人的駕駛執照,站在上訴人車後5分鐘。上訴人問黃他是否可以離去,黃指上訴人不禮貌。上訴人說:若果他有錯,對不起,但請 勿浪費上訴人的時間。上訴人說他們談了20分鐘時間,黃才叫上訴人走先,黃並說他保留告上訴人之權。上訴人有繪圖,呈堂為證物D1。

3.原審裁判官的判案理由要點如下:-

「15. 控方的唯一憑藉是黃的證詞。本席仔細考慮過他的證詞及作證時的舉止態度和反應後,斷定他是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詞清楚而堅定,本席斷定,黃於事發時身處的位置可讓他清楚地觀察到被告的駕駛方式和態度。本席接納他的證詞及他的簡圖P1。

16. 本席又仔細考慮了被告的證詞。被告的證詞產生了不少疑問:倘若被告沒有做錯了甚麼事,為何黃那麼勞氣?為何黃會說懷疑被告不小心駕駛,又拿了被告的駕駛執照,企在被告車後5分鐘,又前後浪費了20分鐘時間,但被告始終未曾向任何機關投訴黃的不當?倘若被告沒有做錯了甚麼事,為何被告竟會說若他(被告)有錯,對不起,請勿浪費他(被告)的時間?倘若被告真的有不小心駕駛,為何(依照被告所說)黃不立即指出被告不小心駕駛的地方及告訴他(被告)將被檢控此罪?為何(依照被告所說)黃會叫被告走先,但黃保留告被告之權?本席不相信黃會說這番話或會這樣處理此事。從被告的舉止及說話態度看來被告不是一個沒有見過世面的人,本席不相信,倘若被告無錯但卻受到如此無理對待,被告不會不作投訴的。因此本席在考慮過被告的證詞,包括他的舉止態度和作證的反應後,並不相信他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詞不被本席接納。

17. 被告的繪圖D1不是比例圖,本席不相信圖中的花槽(即有紅 X 的地方)是真的佔了多過一半行車綫的地方,本席不接納D1及圖中被告所顯示他的行車路綫;本席接納控方證 物P1及其圖中所顯示出的被告的駕駛路綫。」

4.本席所見,此案關鍵之處是現場地理環境。就此控方證人黃警員及上訴人分別提出截然不同的說法。而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繪圖不是比例圖,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然而,控方證人黃警員的繪圖也是不按比例的,何以原審裁判官接納其說法?雖然雙方都同意現場為十字路口,及十字路口前的四線行車於越過十字路口後收窄為兩線行車,黄的證供及繪圖指十字路口前第三及第四線與對面兩線成直綫銜接;而上訴人則指第三及第四線被對面的中間分界區阻擋,黄及上訴人均不可能向前直駛,必須偏左才能進入對面的第一及二線。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呈交一份政府測量比例圖及按該圖比例放大的另一繪圖。從這兩圖清楚 可見,上訴人對現場環境的說法,及其在原審時呈堂的草圖均屬正確。換言之,控方證人黃警員的說法與其繪圖與真相大有出入。

5.本席基於司法公正的原則,破例接納上訴人於上訴時才提交的證據。根據這補充的證據,任何法院都有足夠理由相信原審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靠,甚或有蓄意誤導法庭之嫌。基於此人之證供而將上訴人定罪,顯然不穩當及難以令人滿意。

6.至於原審裁判官就上訴人在現場與控方證人黃警員的談話及就上訴人沒有投訴該名警員所作的評論,本席應該指出,當事人即時及事後的反應固然有參考價值,但法庭亦應考慮到,人人品性不同,有些人怕事,亦有些人善於惡人先告狀。市民對於發惡的官差賠禮,或為息事寧人沒有事後投訴,不一定證明市民有虧。

7.基於本案控方唯一證人的證供偏離真相,本席推翻原審的定罪裁決及判罰命令。上訴人所交罰款及堂費一概發還。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親自出席,無法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