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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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行,而被判入獄10個月,兼罰款5,000元。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3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p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36/2000

HCMA 33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33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2000年第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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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亞超 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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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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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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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行,而被判入獄10個月,兼罰款5,000元。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 被告人於2000年2月24日下午1時許,在旺角山東街,“星際城市”113號店內,招待客人。當時店內擺滿淫褻性的影視光碟共1,491隻。該批光碟播映男女性器官,男、女口交及男女性行為。

3. 按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條,有關控罪,最高的刑罰,為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此案涉及光碟的淫褻程度,祗可說是中、輕度。

4. 原審裁判官認為此等罪行十分普遍,尤其是在北九龍裁判法庭所管轄的旺角、深水埗區,可說是無日無之。所以他認為應判予有阻嚇之刑罰。在余曼龍(譯音)一案MAG APP. NKCC 2905/99,上訴庭亦在多過一次的上訴中,贊同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

「本席認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此等罪行的猖獗程度及所判的命令是否能收到阻嚇之效。被告出售色情光碟的星際城市是深水埗繁忙的商場,購物遊人中,不乏學童及年輕人;被告將該等色情光碟公開展示,帶來的壞影响,比普通情況更壞。

被告今年50歲,在犯事之前,已有7次前科;其中兩次更與本案涉及的控罪相同;被告更因而分別在1998及1999被判入獄4個月及6個月。所以,他不但不能就其沒有案底或年紀輕等理由冀望得到減刑;同時,從被告一再犯法這點看來,過往的刑罰並沒有阻嚇之效。因此,本席決定採用一個比較高的量刑起點加上罰款,以圖阻嚇被告及其他後來者;所以本席認為15個月監禁是比較合理的。」

5. 作出上述考慮後,原審裁判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在扣除1/3之認罪減免,判予被告人10個月監禁及罰款,實屬恰當。因此本席駁回他的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