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淦祥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MV 13/2000 on BabelCite. This FAMV judgment before Ribeiro PJ, Bokhary PJ, Sir Gerard Brennan NPJ.
1. 是次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由於1994年3月對申請人控以兩項串謀行騙罪的刑事檢控所引起。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但此兩項定罪判決於上訴時均被撤銷:有關第一項控罪,控方律師於上訴法庭庭上承認,他不可能請求上訴法庭維持定罪的判決;而關於第二項控罪,他沒有什麽話說。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
FAMV000013Y/2000 (非傳閲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0年第13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10號)
聆訊日期: 2000年6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0年6月22日 _____________ 裁決 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 1. 是次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由於1994年3月對申請人控以兩項串謀行騙罪的刑事檢控所引起。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但此兩項定罪判決於上訴時均被撤銷:有關第一項控罪,控方律師於上訴法庭庭上承認,他不可能請求上訴法庭維持定罪的判決;而關於第二項控罪,他沒有什麽話說。 2. 申請人獲裁定無罪後,於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政府作出賠償。他親自行事,自始至終都沒有延聘律師。申請人所指稱的訴訟因由,實質上為(1)遭惡意檢控及(2)法律援助署署長處事不當,未能給予法律援助,讓他進行訴訟,追索賠償。聆案官以申請人並無提出訴因為由,將該申索陳述書剔除,並撤銷訴訟。鍾安德法官確認這項命令,維持原判,而他的判決亦獲上訴法庭裁決予以維持。由此可見,此事已經由三級司法官員覆核,他們一致認為該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訴訟因由。 3. 無論是我等席前的資料所披露、或是申請人所說,均未能說服我等裁定此事應由終審法院審理。 4. 因此,本院駁回是次申請。
申請人黃淦祥親自出庭,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治淮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AMV 1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