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淦祥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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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次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由於1994年3月對申請人控以兩項串謀行騙罪的刑事檢控所引起。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但此兩項定罪判決於上訴時均被撤銷:有關第一項控罪,控方律師於上訴法庭庭上承認,他不可能請求上訴法庭維持定罪的判決;而關於第二項控罪,他沒有什麽話說。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ase No.FAMV 13/2000
Court
FAMV
Date
JudgeRibeiro PJ, Bokhary PJ, Sir Gerard Brennan NPJ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V000013Y/2000

(非傳閲品)
[中譯本 - Chinese Translation]
FAMV1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0年第13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10號)

申請人 黃淦祥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邵祺

聆訊日期: 2000年6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0年6月22日

_____________

裁決

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

1. 是次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由於1994年3月對申請人控以兩項串謀行騙罪的刑事檢控所引起。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但此兩項定罪判決於上訴時均被撤銷:有關第一項控罪,控方律師於上訴法庭庭上承認,他不可能請求上訴法庭維持定罪的判決;而關於第二項控罪,他沒有什麽話說。

2. 申請人獲裁定無罪後,於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政府作出賠償。他親自行事,自始至終都沒有延聘律師。申請人所指稱的訴訟因由,實質上為(1)遭惡意檢控及(2)法律援助署署長處事不當,未能給予法律援助,讓他進行訴訟,追索賠償。聆案官以申請人並無提出訴因為由,將該申索陳述書剔除,並撤銷訴訟。鍾安德法官確認這項命令,維持原判,而他的判決亦獲上訴法庭裁決予以維持。由此可見,此事已經由三級司法官員覆核,他們一致認為該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訴訟因由。

3. 無論是我等席前的資料所披露、或是申請人所說,均未能說服我等裁定此事應由終審法院審理。

4. 因此,本院駁回是次申請。

(烈顯倫) (包致金) (邵祺)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非常任法官

申請人黃淦祥親自出庭,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治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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